永續供應鏈
永續供應鏈管理
凱基人壽秉持「誠信經營」理念,落實公平、透明的交易機制,嚴守商業道德;致力「勞工權益與人權」維護,遵循國際人權公約規範,打造安全、平等、健康的職場環境。面對「氣候變遷」的嚴峻挑戰,攜手供應商積極推動綠色採購與低碳轉型,落實環境保護與資源循環,以降低營運對自然的衝擊。凱基人壽將持續發揮金融保險業的影響力,與合作夥伴並肩齊行,在追求卓越營運的同時,共創環境永續、社會共榮的美好未來。
供應商永續責任的承諾
凱基人壽制訂「供應商永續管理要點」,強調遵循勞工權益與人權、勞工健康與安全、環境保護、及誠信經營道德規範要求。並與供應商共同來遵循並實踐社會責任承諾,凱基人壽為了積極履行此目標,除自身不斷的努力與實踐外,誠摯的期望供應商同樣重視企業永續發展,並要求供應商配合以下永續責任承諾,與本公司共同實踐。
一、實踐原則
| 1. | 應隨時檢視並同意貴公司於企業網站所發佈關於供應商永續責任之相關作業規範。 |
| 2. | 同意貴公司在各項交易合作範疇內,必要時得透過訪談、問卷、教育訓練等方式,了解對於永續責任的履行認知與執行成果。 |
| 3. | 同意與貴公司之契約內容應包含下列條款:「應致力於環保、安全、衛生等供應商議題建立,並協助履行貴公司於永續責任之實踐,且與貴公司共同遵守勞工權益與人權、勞工健康與安全、環境保護、誠信經營道德規範等相關法令規定,以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生態之平衡及永續發展。如有違反前述法令情事,且對供應來源社區之環境與社會造成顯著影響或情節重大時,貴公司得提出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
二、勞工權益與人權
認同並遵循國際人權公約所揭櫫之原則,包括「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聯合國全球盟約」(United Nations Global Compact)、「聯合國企業和人權指導原則」(United Nations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及「聯合國國際勞動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等各項國際人權公約規範,同意對於勞工之聘用,應考量下列勞工議題:| 1. | 禁用童工(未滿16歲以下皆禁止聘僱)、禁止人口販運、避免各種形式之強迫勞動及危害勞動基本權利等。 |
| 2. | 致力於推行無性別、種族、年齡、婚姻與家庭狀況等差別待遇之雇用政策,重視弱勢族群(如派遣勞工、移工及原住民等)之權益,落實勞動人權保障與工時、薪酬應符合當地法律規範、雇用條件及訓練與升遷機會之平等。 |
| 3. | 尊重勞工之結社自由與保障其談判、集體協商之權利、重視勞資關係及平衡的工作條件。 |
| 4. | 禁止任何形式之歧視。 |
| 5. | 重視資訊安全及個人隱私保護。 |
三、勞工健康與安全
應承諾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等相關法律規定,並同意無條件遵守貴公司所制訂相關之承攬商安全衛生及環境管理要點。
四、環境保護
| 1. | 宜評估採購行為對供應來源社區之環境與社會之影響,並與貴公司共同致力落實永續責任與取得ISO認證(如:ISO 14001, ISO 50001, ISO 14064-1, ISO 14067及ISO 45001等)、銷售或採用前述ISO認證產品或與取得前述ISO認證之協力廠商合作。 |
| 2. | 應致力於減少或消除各種形式的浪費,包括水和能源。可在設備、維修或生產過程中使用節能措施,或通過回收、再利用或替代物料的方式達到節能的目的。 |
| 3. | 應致力於減少污染物、有毒物質及廢棄物之排放,並應妥善處理廢棄物。對於廢棄物之處理應符合相關規定辦理,以降低對自然環境之衝擊。 |
五、氣候變遷風險管理
| 1. | 宜了解並評估營運過程可能面臨之氣候變遷風險,包含「實體風險」及「轉型風險」。實體風險源於氣候變遷所致之立即性極端天氣事件或氣候模式長期變化造成之直接或間接之損失;轉型風險源於社會受政策法規、技術和社會偏好之影響,轉型為低碳經濟之過程中,所可能面臨之營運成本改變。 |
| 2. | 宜依據所辨識之氣候變遷風險,建立風險管理制度,以妥善控管及減緩氣候變遷風險可能造成之衝擊,如導入溫室氣體盤查制度,適當追蹤、記錄及盤查營運據點內之溫室氣體排放量,並考量訂定減量目標;或建立營運持續管理機制,維持與適時調整天災相關營運持續管理機制,定期演練備援與復原計畫。 |
六、誠信經營道德規範
| 1. | 應遵循貴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誠信經營行為指南等規範,包括但不限於廉潔經營、公平交易、公開資訊及避免不正當收益、行賄與收賄、不當捐贈或贊助、不公平競爭、洩漏或探詢貴公司機密與不實廣告,並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範等。 |
| 2. | 同意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開及透明之方式進行交易,若涉有不誠信行為且情節重大時,貴公司除得停止與供應商往來,並得將供應商列管為拒絕往來對象,以作為日後選商之參酌依據外,並同意貴公司得隨時終止或解除與供應商訂立之契約。 |
| 3. | 茲聲明貴公司業已向供應商充份說明貴公司之誠信經營政策與相關規定,並明確拒絕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或名義之不正當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