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扣押
關於保險契約可否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依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所做出的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裁定意旨:「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前述裁定指出:要保人繳交保險費累積而成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做為計算基準之保單現金價值(下稱保單價值),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終止契約時可以請求保險公司給付解約金,或基於保單借款權向保險公司借款等,享有將保單價值轉換為金錢給付之權利,因此保單價值屬於要保人之財產權。此等財產權,因為不是一身專屬性之權利,得隨同要保人地位之變更而移轉或繼承,既然是屬於要保人的財產,所以當要保人有前述債務、未繳納稅款或罰鍰等情形時,其所擁有之保險契約即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Q2:我沒有收到執行命令公文,怎麼查詢民事執行處/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與公文承辦人?
符合特定法定要件時,如公文無法依郵務方式送達於當事人,制作文書之機關(法院)得依法將文書用公告的方式進行公示送達,您可於司法院/公示送達公告查詢民事法院執行處之承辦書記官姓名及法院發文字號。另執行署係將公示送達文書張貼於執行署外。
司法院/公示送達查詢連結: 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9-1.html
Q3:保險契約被強制執行後,會有哪些權利受影響?
※提醒您,實際強制執行內容與範圍仍以執行命令公文記載內容為準。
Q4:我的保險契約被強制執行,該如何救濟?
1. 否認對債權人負有債務(例如:已經清償)。
2. 被扣押的保險契約(或保險給付)是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如醫藥費、生活費等),債務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之規定,向民事執行處/行政執行署提出相關證明(如保險契約、繳交保費證明、診斷證明書、最近一年之財產所得清單等),證明相關被扣押的財產(保險契約)是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藉此請求減少或免為執行。另亦可與債權人進行協商,由債務人清償債務,或提供與保險契約解約金等值之現金予債權人,以換取債權人撤回對保險契約之執行 。
Q5:如果我已經清償債務或者對執行程序有意見,不會寫書狀,哪裡可以查詢範本?
1. 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6-4120-f169b-1.html)下載民事聲明異議狀範本
2.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網站(https://www.tpk.moj.gov.tw/9539/9571/9609/108597/)下載聲明異議狀
1. 各縣市政府提供的法律諮詢服務。
2. 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3.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如符合條件,更可進一步獲得免費的律師協助 (詳細資訊請上法律扶助基金會官方網站查詢: https://www.laf.org.tw)
4. 您也可以致信於行政執行署之免費法律諮詢信箱或民意信箱詢問。
民事聲明異議狀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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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院網站: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6-4120-f169b-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