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急難救助

 

海外急難救助
「海外急難救助」係凱基人壽委託協助廠商提供之加值服務,非保險契約之權利義務,凱基人壽得於必要時修改或終止本服務內容,且不另行通知。以上海外急難救助服務項目以凱基人壽企業網站公告為準。
服務流程
Step1:保戶進線
Step2:海外急難救助中心交付凱基人壽身分確認
Step3:海外急難救助中心聯繫保戶提供服務
海外急難救助-電話使用方式
服務熱線

『當地國際冠碼』+ 886-2-2326-6731

  • 為能即時在您於海外遇有緊急事故或疾病時,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務,請您務必於事故發生七日(含事故當日)透過救助服務專線通報本公司,否則本公司恕無法提供本服務。
  • 本公司海外急難救助委託廠商香港商捷上援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如您從美國打直撥電話回台灣台北
  • 步驟1:先撥 011(美國的國際冠碼)
  • 步驟2:再撥 886(台灣的國碼)
  • 步驟3:最後撥 2(台北的城市碼)及服務中心電話號碼 2326-6731
注意事項
  • 提醒您出國前務必查詢旅遊當地之國際冠碼!
  • 與海外急難救助中心聯絡時請提供被保險人姓名、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發生急難地點、緊急聯絡人姓名、電話號碼及簡單說明狀況及所需援助。
服務對象
服務對象
用戶資格 卡別 年繳化保費條件
用戶一 鑽石卡 一年期(含)以上之個人有效保單且年繳總保費新台幣1,200,000元(含)以上之主被保險人。
鈦金卡 一年期(含)以上之個人有效保單且年繳總保費新台幣500,000元(含)以上之主被保險人。
白金卡 一年期(含)以上之個人有效保單且年繳總保費新台幣30,000元(含)以上之主被保險人。
金卡 一年期(含)以上之個人有效保單且年繳總保費新台幣12,000元(含)以上之主被保險人。
用戶二 普卡 一年期(含)以上之個人有效保單且年繳總保費新台幣12,000元以下之主被保險人。

 

附註

  • 個人有效保單躉繳保費計算方式:無年期~躉繳保費÷10;有年期~躉繳保費÷年期
  • 保費須扣除已解約或部分提領金額。
  • 有效保單定義排除主約保單狀況為減額繳清、展期件之保單。

 

服務資格
保戶於「本國或經常居住國(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境外地區每次停留出境天數不超過180天始得享有服務。
《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注意事項》
提醒您~出國時如使用該系統通關,請於通關後閘門右方加蓋出境章於護照或需留存登機證,以便如有海外急難救助服務需求時確認出境期間之用。
服務內容簡介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可獲得下列服務(案件發生時,用戶資格認定須以當時本公司所訂辦法適用之。本公司得有調整用戶資格之權利,調整時不另行通知)。
醫療協助
  1. 旅遊保健電話諮詢服務
  2. 推薦醫療服務機構
  3. 安排就醫/住院
  4. 醫療轉送或轉送回國前之住院期間病況觀察
  5. 醫療傳譯服務
  • 依推薦或安排辦理者而產生之費用,由保戶負擔之

6.  救護車安排服務

  • 普卡(用戶二):依推薦或安排辦理者而產生之費用,由保戶負擔之。
  • 金卡以上(用戶一):「用戶一」有安排救護車需求時,本公司特約機構將依據實際狀況協助安排。若非為「用戶一」的緊急援助案件需求,衍生費用則由「用戶一」自行支付。

7.  人道救援

  • 普卡(用戶二):依推薦或安排辦理者而產生之費用,由保戶負擔之。
  • 金卡以上(用戶一):「用戶一」之同行家屬或友人因意外傷害或突發疾病致需緊急救援服務者,本公司特約機構將按件收費並於收到相關費用全額後,提供所列項目之服務。
中國大陸醫療服務
  1. 中國大陸地區醫院住院免保證金(MedPass任中橫)服務
  • 普卡(用戶二):依推薦或安排辦理者而產生之費用,由保戶負擔之。
  • 金卡以上「用戶一」:可於中國大陸入住任何一間捷上援助網絡醫院,而毋需支付入院保證按金。前述網絡醫院位於中國大陸主要省份之主要城市。

2.   中國大陸地區醫療安排

  • 如保戶於大陸地區欲前往捷上援助網絡醫院就診,可依保戶需求,協助保戶安排門診、複診、病房、手術、健檢、醫檢之服務。
  • 依推薦或安排辦理者而產生之費用,由保戶負擔之
旅遊協助
  1. 接種及簽證等資訊之提供
  2. 通譯/秘書服務推薦
  3. 遺失行李之協尋
  4. 遺失護照之協尋
  5. 遺失信用卡之協尋
  6. 緊急旅遊協助
  7. 緊急傳譯服務
  8. 使領館資訊
  9. 緊急資訊或文件傳送
  10. 安排簽證延期
  11. 國外租車安排
  • 依推薦或安排辦理者而產生之費用,由保戶負擔之
法律協助
  1. 法律服務之推薦
  2. 安排預約律師
  3. 保釋金之代轉(以USD5,000為限)
  • 依推薦或安排辦理者而產生之費用,由保戶負擔之
緊急轉送
  1. 緊急醫療轉送(「醫院」至「醫院」)
  2. 緊急轉送回國(「醫院」至「醫院」)
  3. 遺體或骨灰運送回國或當地禮葬
  • 普卡(用戶二):依推薦或安排辦理者而產生之費用,由保戶負擔之。
  • 金卡以上(用戶一):
    1. 「用戶一」是否已達緊急醫療轉送之條件及其轉送地點及轉送方式,將由本公司特約機構依專業醫療建議執行,僅提供定期航班。
    2. 由本公司特約機構安排適當的運輸及交通方式以及必要之醫護人員。
    3. 棺木或骨灰罈規格必須以符合國際航空運輸標準者為限。
    4. 不包括購買墓地、宗教儀式、鮮花等相關費用。
    5. 緊急醫療轉送、緊急轉送回國、遺體或骨灰運送回國或當地禮葬,三者加總最高上限,如下表。
  • 服務對象 額度上限(USD)
    個人險 鑽石卡 300,000
    鈦金卡 100,000
    白金卡 50,000
    金卡 30,000

     

    • 如同時符合不同險種(團險、旅平險、個人險)之服務資格,權益取其優,額度上限取其高無法加總。

     

其他緊急協助
安排復原期間住宿
.普卡(用戶二):依推薦或安排辦理者而產生之費用,由保戶負擔之。
.金卡以上(用戶一):
  1. 經本公司特約機構專屬醫師認定出院後尚無法立即進行空中醫療轉送而需就近療養時。
  2. 住宿:住宿費用憑單據實報實銷每日上限USD250;累積上限USD1,000。
  3. 上述費用不包含食物、飲料、通訊及其他服務費用。
安排配偶(限一名)及/或未成年子女(限一名)返國
  • 普卡(用戶二):依推薦或安排辦理者而產生之費用,由保戶負擔之。
  • 金卡以上(用戶一):「用戶一」因突發疾病、意外或緊急醫療轉送致其隨行配偶及/或二十歲以下之未成年子女乏人照料時,本公司特約機構將協助安排其配偶及/或未成年子女搭乘航空定期班機(單程經濟艙機票)返回其「本國或經常居住國」。必要時,本公司特約機構並將安排適合之人員護送該未成年子女返國。
安排親友探視及其住宿事宜(限一名)
.普卡(用戶二):依推薦或安排辦理者而產生之費用,由保戶負擔之。
.金卡以上(用戶一):
  1. 限「用戶一」單獨旅行(非與親友同行),而於其「本國或經常居住國」境外連續住院七日以上,本公司特約機構可代為安排一位「用戶一」在台親屬前往探視「用戶一」。
  2. 需事先通知本公司特約機構。
  3. 來回經濟艙機票。
  4. 當地住宿:住宿費用憑單據實報實銷;每日上限USD250;累積上限USD1,000。
  5. 上述費用不包含食物、飲料、通訊及其他服務費用。
安排親友處理後事及其住宿事宜(限一名)
.普卡(用戶二):依推薦或安排辦理者而產生之費用,由保戶負擔之。
.金卡以上(用戶一):
  1. 限「用戶一」於「本國或經常居住國」以外地區停留時因意外、突發疾病而不幸身故。
  2. 來回經濟艙機票。
  3. 當地住宿:住宿費用憑單據實報實銷;每日上限USD250;累積上限USD1,000。
  4. 上述費用不包含食物、飲料、通訊及其他服務費用。
代墊住院醫療費用及保證金
  • 普卡(用戶二):無。
  • 金卡以上(用戶一):上限 USD5,000(保戶應於還款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代墊住院醫療費用)
附註
除緊急醫療轉送、緊急轉送回國、遺體或骨灰運送回國或當地禮葬費用外,每一位「用戶一」於每一單一事件針對(安排復原期間住宿、安排配偶及/或未成年子女返國、安排親友探視/處理後事及其住宿事宜)各項費用之補助總額上限為USD10,000。
除外條款
「用戶一」就下列處置、事故及相關費用均不負責:
  1. 因既存病況 (「用戶一」於「服務」發生前十二個月內即曾因之住院或「服務」發生前六個月內曾因之經醫師診斷或治療之病情)所生之一切費用。
  2. 於「本國或經常居住國」地區內所發生的任何事件。
  3. 於保險期間(保險期間較一年長者以一年計)內,就單一醫療事故發生一次以上緊急醫療轉送或轉送回國服務,就超過一次之部分所生一切費用。
  4. 未明定應由本公司特約機構負擔之費用及非由本公司特約機構提供或安排之服務所生之費用,除本公司特約機構事前書面同意外,本公司特約機構不予負擔。但於難與本公司特約機構事前聯絡之偏遠或落後地區,基於合理之預期,為避免保戶生命或身體之傷害,而採取緊急醫療轉送者,不在此限。
  5. 「用戶一」違背醫藥專業人員之建議,或為出國就醫,或為前一事故、疾病或「既存病況」之休養,而至「本國或經常居住國」境外,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
  6. 「用戶一」因生產、流產或懷孕所需之一切處置及相關費用,但在懷孕期間的前廿四週內因異常懷孕或嚴重之懷孕併發症有危及孕婦及/或胎兒生命之虞者,不在此限。
  7. 因心神喪失、心理疾病及精神失常所引起的任何費用。
  8. 因自殘、自殺、蓄意過量服用某藥物或服用非法藥物成癮或藥物濫用、飲酒過量或性病所致之一切費用。
  9. 「用戶一」從事角力、摔角、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致生意外或傷害者,其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
  10. 「用戶一」作為現役武裝部隊或警察因執行工作相關之勤務,或參與戰爭(不論是否正式宣戰)、入侵、外國敵人之活動、敵對行為、內戰、叛亂、暴動、革命或造反,所生之一切費用。
  11. 「用戶一」從事或意圖從事不法行為所致之一切費用。
  12. 事故發生時「用戶一」已逾八十五歲者(含八十五歲),因該事故所生之一切費用。
  13. 不符當地醫療法規之人員所為或所指揮之醫療行為所生之一切費用。
  14. 「用戶一」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致生意外或傷害者,其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
  15. 因核子反應或輻射之直接傷害所生之一切費用。
  16. 於船舶、鑽油平台等海上設施上之一切行為所致之一切費用。
  17. 「用戶一」因涉及核生化武器、裝置之使用、釋放或威脅(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或間接因恐怖行動或戰爭所致者)所生之一切費用。
  18. 如「用戶一」因確診新冠肺炎(Covid-19)病況所生之一切費用。
  19. 「用戶一」或其親屬或其指定代理人未於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指定之「24小時海外緊急援助專線」通知者。
  20. 經救助機構醫療小組認定其疾病或傷害屬下列情形之一,而仍要求醫療轉送或轉送回國之服務者:
    .可於當地獲得充分醫療照顧。
    .可回國後再行就醫。
    .可在無醫療伴護之情況下繼續行程或工作。
  21. 「用戶一」或其親屬或其指定代理人未經本公司同意,或非經本公司特約機構安排提供服務,自行處理急難所生之一切費用。
約定條款
  1. 保戶若因接受任何服務,而接受凱基人壽或本公司特約機構代墊費用或其他情形之欠款(包括但不限於代墊住院期間醫療費用、保證金及本公司特約機構所收取之各項案件處理費),應於凱基人壽通知還款日起十五日內,向凱基人壽清償全部費用。
  2. 保戶同意,若未依前項約定償付欠款,凱基人壽得將依保險契約約定應給付予被保險人金額(如:保險契約之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各項保險金),先行扣抵「用戶一」之欠款,如有餘額,始將餘額給付予應受領之人,無須另為通知。
  3. 「海外急難救助」凱基人壽得於必要時修改或終止本服務內容,且不另行通知。
  4. 倘保戶於服務過程中經查有詐欺行為、不實陳述或提供不實資訊或數據則將立即終止保戶之服務。
不可抗力免責條款
    若直接或間接因天災、政府當局或軍事當局之命令、內亂、戰爭、自然災害或巨災、罷工或其他形式之停工等不可抗力因素,致超出本公司特約機構得正常提供服務之範圍,造成服務延遲履行、無法履行或中斷,則凱基人壽或本公司特約機構不需負責。
注意事項
「海外急難救助」係凱基人壽委託協助廠商提供之加值服務,非保險契約之一部份權利義務,凱基人壽得於必要時修改或終止本服務內容,且不另行通知。如特殊商品條款另有約定服務項目不在此限。
  • 瑞泰家家寶健康保險附約
  • 瑞泰家家寶配偶健康保險附約
  • 瑞泰家家寶子女健康保險附約
  • 瑞泰子女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實支實付型)
  • 瑞泰健康保險(實支實付型)甲型
  • 瑞泰健康保險(實支實付型)乙型
  • 瑞泰健康保險(定額給付型)

以上海外急難救助服務項目以凱基人壽企業網站公告為準。

服務流程
Step1:保戶進線
Step2:海外急難救助中心交付凱基人壽身分確認
Step3:海外急難救助中心聯繫保戶提供服務
海外急難救助-電話使用方式
服務熱線

『當地國際冠碼』+ 886-2-2326-6731

  • 為能即時在您於海外遇有緊急事故或疾病時,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務,請您務必於事故發生七日(含事故當日)透過救助服務專線通報本公司,否則本公司恕無法提供本服務。
  • 本公司海外急難救助委託廠商香港商捷上援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如您從美國打直撥電話回台灣台北
  • 步驟1:先撥 011(美國的國際冠碼)
  • 步驟2:再撥 886(台灣的國碼)
  • 步驟3:最後撥 2(台北的城市碼)及服務中心電話號碼 2326-6731
注意事項
  • 提醒您出國前務必查詢旅遊當地之國際冠碼!
  • 與海外急難救助中心聯絡時請提供被保險人姓名、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發生急難地點、緊急聯絡人姓名、電話號碼及簡單說明狀況及所需援助。
服務對象
被保險員工因公出國而在國外因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而須就近的緊急醫療時,可透過凱基人壽24小時華語電話服務中心,立即取得專業之醫療救援。

※本服務採「事先申請制」

「用戶一」須投保本公司團體險年繳化保費達50萬元以上之團險客戶,經本公司審核後發給「凱基人壽海外順風卡A卡」。

服務範圍

本服務辦法適用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一旦在海外發生意外傷害、突發疾病或其它緊急情況時。

※『海外』係指於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地區國家,每次停留出境天數不超過180天始得享有服務。

服務項目簡介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可獲得下列服務(案件發生時,用戶資格認定須以當時本公司所訂辦法適用之。本公司得有調整用戶資格之權利,調整時不另行通知)。
醫療協助
  1. 旅遊保健電話諮詢服務
  2. 推薦醫療服務機構
  3. 安排就醫/住院
  4. 醫療轉送或轉送回國前之住院期間病況觀察
  5. 醫療傳譯服務
  • 依推薦或安排辦理者而產生之費用,由保戶負擔之

6.  救護車安排服務

  • 「用戶一」有安排救護車需求時,本公司特約機構將依據實際狀況協助安排。若非為「用戶一」的緊急援助案件需求,衍生費用則由「用戶一」自行支付。

7.  人道救援

  • 「用戶一」之同行家屬或友人因意外傷害或突發疾病致需緊急救援服務者,本公司特約機構將按件收費並於收到相關費用全額後,提供所列項目之服務。
中國大陸醫療服務
  1. 中國大陸地區醫院住院免保證金(MedPass任中橫)服務:
  • 可於中國大陸入住任何一間捷上援助網絡醫院,而毋需支付入院保證按金。前述網絡醫院位於中國大陸主要省份之主要城市。

2. 中國大陸地區醫療安排:

  • 如保戶於大陸地區欲前往捷上援助網絡醫院就診,可依保戶需求,協助保戶安排門診、複診、病房、手術、健檢、醫檢之服務。
  • 依推薦或安排辦理者而產生之費用,由保戶負擔之。
旅遊協助
  1. 接種及簽證等資訊之提供
  2. 通譯/秘書服務推薦
  3. 遺失行李之協尋
  4. 遺失護照之協尋
  5. 遺失信用卡之協尋
  6. 緊急旅遊協助
  7. 緊急傳譯服務
  8. 使領館資訊
  9. 緊急資訊或文件傳送
  10. 安排簽證延期
  11. 國外租車安排
  • 依推薦或安排辦理者而產生之費用,由保戶負擔之
法律協助
  1. 法律服務之推薦
  2. 安排預約律師
  3. 保釋金之代轉(以USD5,000為限)
  • 依推薦或安排辦理者而產生之費用,由保戶負擔之
緊急轉送
  1. 緊急醫療轉送(「醫院」至「醫院」)
  2. 緊急轉送回國(「醫院」至「醫院」)
  3. 遺體或骨灰運送回國或當地禮葬
  • 「用戶一」是否已達緊急醫療轉送之條件及其轉送地點及轉送方式,將由本公司特約機構依專業醫療建議執行,僅提供定期航班。
  • 由本公司特約機構安排適當的運輸及交通方式以及必要之醫護人員。
  • 棺木或骨灰罈規格必須以符合國際航空運輸標準者為限。
  • 不包括購買墓地、宗教儀式、鮮花等相關費用。
  • 緊急醫療轉送、緊急轉送回國、遺體或骨灰運送回國或當地禮葬,三者加總最高上限USD500,000。
  • 如同時符合不同險種(團險、旅平險、個人險)之服務資格,權益取其優,額度上限取其高無法加總。
其他緊急協助
(本服務適用「凱基人壽順風卡A卡」用戶)
安排復原期間住宿
  1. 經本公司特約機構專屬醫師認定出院後尚無法立即進行空中醫療轉送而需就近療養時。
  2. 住宿:住宿費用憑單據實報實銷每日上限USD250;累積上限USD1,000。
  3. 上述費用不包含食物、飲料、通訊及其他服務費用。
安排配偶(限一名)及/或未成年子女(限一名)返國

「用戶一」因突發疾病、意外或緊急醫療轉送致其隨行配偶及/或二十歲以下之未成年子女乏人照料時,本公司特約機構將協助安排其配偶及/或未成年子女搭乘航空定期班機(單程經濟艙機票)返回其「本國或經常居住國」。必要時,本公司特約機構並將安排適合之人員護送該未成年子女返國。

安排親友探視及其住宿事宜(限一名)
  1. 限「用戶一」單獨旅行(非與親友同行),而於其「本國或經常居住國」境外連續住院七日以上,本公司特約機構可代為安排一位「用戶一」在台親屬前往探視「用戶一」。
  2. 需事先通知本公司特約機構。
  3. 來回經濟艙機票。
  4. 當地住宿:住宿費用憑單據實報實銷;每日上限USD250;累積上限USD1,000。
  5. 上述費用不包含食物、飲料、通訊及其他服務費用。
安排親友處理後事及其住宿事宜(限一名)
  1. 限「用戶一」於「本國或經常居住國」以外地區停留時因意外、突發疾病而不幸身故。
  2. 來回經濟艙機票。
  3. 當地住宿:住宿費用憑單據實報實銷;每日上限USD250;累積上限USD1,000。
  4. 上述費用不包含食物、飲料、通訊及其他服務費用。
代墊住院醫療費用及保證金

上限 USD5,000(保戶應於還款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代墊住院醫療費用)

附註
除緊急醫療轉送、緊急轉送回國、遺體或骨灰運送回國或當地禮葬費用外,每一位「用戶一」於每一單一事件針對(安排復原期間住宿、安排配偶及/或未成年子女返國、安排親友探視/處理後事及其住宿事宜)各項費用之補助總額上限為USD10,000。
除外條款
「用戶一」就下列處置、事故及相關費用均不負責:
  1. 因既存病況 (「用戶一」於「服務」發生前十二個月內即曾因之住院或「服務」發生前六個月內曾因之經醫師診斷或治療之病情)所生之一切費用。
  2. 於「本國或經常居住國」地區內所發生的任何事件。
  3. 於保險期間(保險期間較一年長者以一年計)內,就單一醫療事故發生一次以上緊急醫療轉送或轉送回國服務,就超過一次之部分所生一切費用。
  4. 未明定應由本公司特約機構負擔之費用及非由本公司特約機構提供或安排之服務所生之費用,除本公司特約機構事前書面同意外,本公司特約機構不予負擔。但於難與本公司特約機構事前聯絡之偏遠或落後地區,基於合理之預期,為避免保戶生命或身體之傷害,而採取緊急醫療轉送者,不在此限。
  5. 「用戶一」違背醫藥專業人員之建議,或為出國就醫,或為前一事故、疾病或「既存病況」之休養,而至「本國或經常居住國」境外,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
  6. 「用戶一」因生產、流產或懷孕所需之一切處置及相關費用,但在懷孕期間的前廿四週內因異常懷孕或嚴重之懷孕併發症有危及孕婦及/或胎兒生命之虞者,不在此限。
  7. 因心神喪失、心理疾病及精神失常所引起的任何費用。
  8. 因自殘、自殺、蓄意過量服用某藥物或服用非法藥物成癮或藥物濫用、飲酒過量或性病所致之一切費用。
  9. 「用戶一」從事角力、摔角、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致生意外或傷害者,其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
  10. 「用戶一」作為現役武裝部隊或警察因執行工作相關之勤務,或參與戰爭(不論是否正式宣戰)、入侵、外國敵人之活動、敵對行為、內戰、叛亂、暴動、革命或造反,所生之一切費用。
  11. 「用戶一」從事或意圖從事不法行為所致之一切費用。
  12. 事故發生時「用戶一」已逾八十五歲者(含八十五歲)因該事故所生之一切費用。
  13. 不符當地醫療法規之人員所為或所指揮之醫療行為所生之一切費用。
  14. 「用戶一」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致生意外或傷害者,其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
  15. 因核子反應或輻射之直接傷害所生之一切費用。
  16. 於船舶、鑽油平台等海上設施上之一切行為所致之一切費用。
  17. 「用戶一」因涉及核生化武器、裝置之使用、釋放或威脅(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或間接因恐怖行動或戰爭所致者)所生之一切費用。
  18. 如「用戶一」因確診新冠肺炎(Covid-19)病況所生之一切費用。
  19. 「用戶一」或其親屬或其指定代理人未於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指定之「24小時海外緊急援助專線」通知者。
  20. 經救助機構醫療小組認定其疾病或傷害屬下列情形之一,而仍要求醫療轉送或轉送回國之服務者:
    .可於當地獲得充分醫療照顧。
    .可回國後再行就醫。
    .可在無醫療伴護之情況下繼續行程或工作。
  21. 「用戶一」或其親屬或其指定代理人未經本公司同意,或非經本公司特約機構安排提供服務,自行處理急難所生之一切費用。
不可抗力免責條款

若直接或間接因天災、政府當局或軍事當局之命令、內亂、戰爭、自然災害或巨災、罷工或其他形式之停工等不可抗力因素,致超出本公司特約機構得正常提供服務之範圍,造成服務延遲履行、無法履行或中斷,則凱基人壽或本公司特約機構不需負責。

服務流程
Step1:保戶進線
Step2:海外急難救助中心交付凱基人壽身分確認
Step3:海外急難救助中心聯繫保戶提供服務
海外急難救助-電話使用方式
服務熱線

『當地國際冠碼』+ 886-2-2326-6731

  • 為能即時在您於海外遇有緊急事故或疾病時,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務,請您務必於事故發生七日(含事故當日)透過救助服務專線通報本公司,否則本公司恕無法提供本服務。
  • 本公司海外急難救助委託廠商香港商捷上援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如您從美國打直撥電話回台灣台北
  • 步驟1:先撥 011(美國的國際冠碼)
  • 步驟2:再撥 886(台灣的國碼)
  • 步驟3:最後撥 2(台北的城市碼)及服務中心電話號碼 2326-6731
注意事項
  • 提醒您出國前務必查詢旅遊當地之國際冠碼!
  • 與海外急難救助中心聯絡時請提供被保險人姓名、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發生急難地點、緊急聯絡人姓名、電話號碼及簡單說明狀況及所需援助。
服務對象
用戶一
旅行平安保險之被保險人本人。
服務資格
保戶於「本國或經常居住國(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境外地區每次停留出境天數不超過180天始得享有服務。
《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注意事項》
提醒您~出國時如使用該系統通關,請於通關後閘門右方加蓋出境章於護照或需留存登機證,以便如有海外急難救助服務需求時確認出境期間之用。
服務內容簡介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可獲得下列服務(案件發生時,用戶資格認定須以當時本公司所訂辦法適用之。本公司得有調整用戶資格之權利,調整時不另行通知)。
醫療協助
  1. 旅遊保健電話諮詢服務
  2. 推薦醫療服務機構
  3. 安排就醫/住院
  4. 醫療轉送或轉送回國前之住院期間病況觀察
  5. 醫療傳譯服務
  • 依推薦或安排辦理者而產生之費用,由保戶負擔之

6.  救護車安排服務

  • 「用戶一」有安排救護車需求時,本公司特約機構將依據實際狀況協助安排。若非為「用戶一」的緊急援助案件需求,衍生費用則由「用戶一」自行支付。

7.  人道救援

  • 「用戶一」之同行家屬或友人因意外傷害或突發疾病致需緊急救援服務者,本公司特約機構將按件收費並於收到相關費用全額後,提供所列項目之服務。
中國大陸醫療服務
  1. 中國大陸地區醫院住院免保證金(MedPass任中橫)服務:
  • 可於中國大陸入住任何一間捷上援助網絡醫院,而毋需支付入院保證按金。前述網絡醫院位於中國大陸主要省份之主要城市。

2. 中國大陸地區醫療安排:

  • 如保戶於大陸地區欲前往捷上援助網絡醫院就診,可依保戶需求,協助保戶安排門診、複診、病房、手術、健檢、醫檢之服務。
  • 依推薦或安排辦理者而產生之費用,由保戶負擔之。
旅遊協助
  1. 接種及簽證等資訊之提供
  2. 通譯/秘書服務推薦
  3. 遺失行李之協尋
  4. 遺失護照之協尋
  5. 遺失信用卡之協尋
  6. 緊急旅遊協助
  7. 緊急傳譯服務
  8. 使領館資訊
  9. 緊急資訊或文件傳送
  10. 安排簽證延期
  11. 國外租車安排
  • 依推薦或安排辦理者而產生之費用,由保戶負擔之
法律協助
  1. 法律服務之推薦
  2. 安排預約律師
  3. 保釋金之代轉(以USD5,000為限)
  • 依推薦或安排辦理者而產生之費用,由保戶負擔之
緊急轉送
  1. 緊急醫療轉送(「醫院」至「醫院」)
  2. 緊急轉送回國(「醫院」至「醫院」)
  3. 遺體或骨灰運送回國或當地禮葬
  • 「用戶一」是否已達緊急醫療轉送之條件及其轉送地點及轉送方式,將由本公司特約機構依專業醫療建議執行,僅提供定期航班。
  • 由本公司特約機構安排適當的運輸及交通方式以及必要之醫護人員。
  • 棺木或骨灰罈規格必須以符合國際航空運輸標準者為限。
  • 不包括購買墓地、宗教儀式、鮮花等相關費用。
  • 緊急醫療轉送、緊急轉送回國、遺體或骨灰運送回國或當地禮葬,三者加總最高上限USD50,000。
  • 如同時符合不同險種(團險、旅平險、個人險)之服務資格,權益取其優,額度上限取其高無法加總。
其他緊急協助
安排復原期間住宿
  1. 經本公司特約機構專屬醫師認定出院後尚無法立即進行空中醫療轉送而需就近療養時。
  2. 住宿:住宿費用憑單據實報實銷每日上限USD250;累積上限USD1,000。
  3. 上述費用不包含食物、飲料、通訊及其他服務費用。
安排配偶(限一名)及/或未成年子女(限一名)返國

「用戶一」因突發疾病、意外或緊急醫療轉送致其隨行配偶及/或二十歲以下之未成年子女乏人照料時,本公司特約機構將協助安排其配偶及/或未成年子女搭乘航空定期班機(單程經濟艙機票)返回其「本國或經常居住國」。必要時,本公司特約機構並將安排適合之人員護送該未成年子女返國。

安排親友探視及其住宿事宜(限一名)
  1. 限「用戶一」單獨旅行(非與親友同行),而於其「本國或經常居住國」境外連續住院七日以上,本公司特約機構可代為安排一位「用戶一」在台親屬前往探視「用戶一」。
  2. 需事先通知本公司特約機構。
  3. 來回經濟艙機票。
  4. 當地住宿:住宿費用憑單據實報實銷;每日上限USD250;累積上限USD1,000。
  5. 上述費用不包含食物、飲料、通訊及其他服務費用。
安排親友處理後事及其住宿事宜(限一名)
  1. 限「用戶一」於「本國或經常居住國」以外地區停留時因意外、突發疾病而不幸身故。
  2. 來回經濟艙機票。
  3. 當地住宿:住宿費用憑單據實報實銷;每日上限USD250;累積上限USD1,000。
  4. 上述費用不包含食物、飲料、通訊及其他服務費用。
代墊住院醫療費用及保證金

上限 USD5,000(保戶應於還款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代墊住院醫療費用)

附註
除緊急醫療轉送、緊急轉送回國、遺體或骨灰運送回國或當地禮葬費用外,每一位「用戶一」於每一單一事件針對(安排復原期間住宿、安排配偶及/或未成年子女返國、安排親友探視/處理後事及其住宿事宜)各項費用之補助總額上限為USD10,000。
除外條款
「用戶一」就下列處置、事故及相關費用均不負責:
  1. 因既存病況 (「用戶一」於「服務」發生前十二個月內即曾因之住院或「服務」發生前六個月內曾因之經醫師診斷或治療之病情)所生之一切費用。
  2. 於「本國或經常居住國」地區內所發生的任何事件。
  3. 於保險期間(保險期間較一年長者以一年計)內,就單一醫療事故發生一次以上緊急醫療轉送或轉送回國服務,就超過一次之部分所生一切費用。
  4. 未明定應由本公司特約機構負擔之費用及非由本公司特約機構提供或安排之服務所生之費用,除本公司特約機構事前書面同意外,本公司特約機構不予負擔。但於難與本公司特約機構事前聯絡之偏遠或落後地區,基於合理之預期,為避免保戶生命或身體之傷害,而採取緊急醫療轉送者,不在此限。
  5. 「用戶一」違背醫藥專業人員之建議,或為出國就醫,或為前一事故、疾病或「既存病況」之休養,而至「本國或經常居住國」境外,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
  6. 「用戶一」因生產、流產或懷孕所需之一切處置及相關費用,但在懷孕期間的前廿四週內因異常懷孕或嚴重之懷孕併發症有危及孕婦及/或胎兒生命之虞者,不在此限。
  7. 因心神喪失、心理疾病及精神失常所引起的任何費用。
  8. 因自殘、自殺、蓄意過量服用某藥物或服用非法藥物成癮或藥物濫用、飲酒過量或性病所致之一切費用。
  9. 「用戶一」從事角力、摔角、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致生意外或傷害者,其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
  10. 「用戶一」作為現役武裝部隊或警察因執行工作相關之勤務,或參與戰爭(不論是否正式宣戰)、入侵、外國敵人之活動、敵對行為、內戰、叛亂、暴動、革命或造反,所生之一切費用。
  11. 「用戶一」從事或意圖從事不法行為所致之一切費用。
  12. 事故發生時「用戶一」已逾八十五歲者(含八十五歲)因該事故所生之一切費用。
  13. 不符當地醫療法規之人員所為或所指揮之醫療行為所生之一切費用。
  14. 「用戶一」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致生意外或傷害者,其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
  15. 因核子反應或輻射之直接傷害所生之一切費用。
  16. 於船舶、鑽油平台等海上設施上之一切行為所致之一切費用。
  17. 「用戶一」因涉及核生化武器、裝置之使用、釋放或威脅(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或間接因恐怖行動或戰爭所致者)所生之一切費用。
  18. 如「用戶一」因確診新冠肺炎(Covid-19)病況所生之一切費用。
  19. 「用戶一」或其親屬或其指定代理人未於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指定之「24小時海外緊急援助專線」通知者。
  20. 經救助機構醫療小組認定其疾病或傷害屬下列情形之一,而仍要求醫療轉送或轉送回國之服務者:
    .可於當地獲得充分醫療照顧。
    .可回國後再行就醫。
    .可在無醫療伴護之情況下繼續行程或工作。
  21. 「用戶一」或其親屬或其指定代理人未經本公司同意,或非經本公司特約機構安排提供服務,自行處理急難所生之一切費用。
約定條款
  1. 保戶若因接受任何服務,而接受凱基人壽或本公司特約機構代墊費用或其他情形之欠款(包括但不限於代墊住院期間醫療費用、保證金及本公司特約機構所收取之各項案件處理費),保戶應於凱基人壽通知還款日起十五日內,向凱基人壽清償全部費用。
  2. 若未依前項約定償付欠款,凱基人壽得將依保險契約約定應給付予被保險人金額(如:保險契約之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各項保險金),先行扣抵「用戶一」之欠款,如有餘額,始將餘額給付予應受領之人,無須另為通知。
  3. 「海外急難救助」凱基人壽得於必要時修改或終止本服務內容,且不另行通知。
  4. 倘保戶於服務過程中經查有詐欺行為、不實陳述或提供不實資訊或數據則將立即終止保戶之服務。
不可抗力免責條款

若直接或間接因天災、政府當局或軍事當局之命令、內亂、戰爭、自然災害或巨災、罷工或其他形式之停工等不可抗力因素,致超出廠商得正常提供服務之範圍,造成服務延遲履行、無法履行或中斷,則凱基人壽或本公司特約機構不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