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理賠

 

個人保險理賠申請流程
個人保險理賠申請
意外醫療保險金
1.理賠申請書。
2.診斷證明書;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3.醫療費用明細及醫療費用收據。
4.X光片(如骨折,申請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時需要)。

注意事項:
◆若所投保之險種為家庭型不記名險種,請檢附事故人與主被保險人之關係證明(例:戶口名簿影本)。
◆事故人如為未成年者,則另須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 與法定代理人之關係證明(例:戶口名簿影本)。
◆實際應檢附之文件仍以各保單條款為準。
癌症醫療保險金
1.理賠申請書。
2.診斷證明書(需記載癌症治療相關事項)。
3.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4.病理組織切片報告/相關檢驗報告(首次申請癌症醫療保險金時需要)。

注意事項:
◆必要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其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事故人如為未成年者,則另須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 與法定代理人之關係證明(例:戶口名簿影本)。
◆實際應檢附之文件仍以各保單條款為準。
住院日額保險金(日額、定額型)
1.理賠申請書。
2.診斷證明書。

注意事項:
◆事故人如為未成年者,則另須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 與法定代理人之關係證明(例:戶口名簿影本)。
◆實際應檢附之文件仍以各保單條款為準。
住院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
1.理賠申請書。
2.診斷證明書。
3.醫療費用明細及醫療費用收據。

注意事項:
◆若所投保之險種為家庭型不記名險種,請檢附事故人與主被保險人之關係證明(例:戶口名簿影本)。
◆事故人如為未成年者,則另須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與法定代理人之關係證明(例:戶口名簿影本)。
◆實際應檢附之文件仍以各保單條款為準。
豁免保費
1.理賠申請書。
2.保險單或其謄本。
3.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喪失工作能力豁免:若喪失工作能力持續達一年以上,應每年檢送診斷證明書。
◆失能豁免:被保險人因失能而符合條款約定的條件時,需另外檢附失能診斷證明書。
◆罹患癌症時,需另外檢附病理組織切片報告/相關檢驗報告。
◆本公司必要時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實際應檢附之文件仍以各保單條款為準。
教育年金保險金
1.理賠申請書。
2.保險單或其謄本。
3.次被保險人之戶籍謄本。

注意事項:
◆實際應檢附之文件仍以各保單條款為準。
提前給付保險金
1.理賠申請書。
2.保險單或其謄本。
3.醫院出具之醫療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證明。本公司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至本公司認可的醫院或醫師接受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注意事項:
◆事故人如為未成年者,則另須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與法定代理人之關係證明(例:戶口名簿影本)。
◆實際應檢附之文件仍以各保單條款為準。
重大疾病/特定傷病保險金
1.理賠申請書。
2.診斷證明書(及病理組織切片報告/相關檢驗報告)。
3.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4.特定險種需檢附「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文件(驗證後予以返還)。

注意事項:
◆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對於被保險人所罹患之重大疾病/特定傷病,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予以檢查,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事故人如為未成年者,則另須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與法定代理人之關係證明(例:戶口名簿影本)。
◆實際應檢附之文件仍以各保單條款為準。
部分失能保險金
1.理賠申請書。
2.失能診斷證明書;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3.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4.X光片(若截肢時需檢附)。

注意事項: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事故人如為未成年者,則另須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與法定代理人之關係證明(例:戶口名簿影本)。
◆實際應檢附之文件仍以各保單條款為準。
完全失能保險金
1.理賠申請書。
2.失能診斷證明書;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3.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受益人未滿七歲或受監護宣告者需附監護人身分證明)。
4.X光片(若截肢時需檢附)。
5.保險單或其謄本。

注意事項:
◆申請完全失能之被保險人如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應附「法院監護宣告裁定」。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事故人如為未成年者,則另須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與法定代理人之關係證明(例:戶口名簿影本)。
◆實際應檢附之文件仍以各保單條款為準。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蹤處理)
(一)一般失蹤

1.理賠申請書。
2.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3.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4.保險單或其謄本。
5.法院死亡宣告判決。

注意事項:
◆一般失蹤件應附「法院死亡宣告」判決代替死亡證明。
◆實際應檢附之文件仍以各保單條款為準。


(二)意外失蹤

1.理賠申請書。
2.登記失蹤之戶籍謄本。
3.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4.保險單或其謄本。
5.意外事故證明。
6.法院死亡宣告判決。

注意事項:
◆意外失蹤件應附「意外事故證明」和「登記失蹤之戶籍謄本」代替除戶戶籍謄本。
◆實際應檢附之文件仍以各保單條款為準。
疾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1.理賠申請書。
2.死亡證明書。
3.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4.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5.保險單或其謄本。
6.病理切片檢驗報告/相關檢驗報告(若同時申請癌症身故保險金時需檢附)。

注意事項:
◆實際應檢附之文件仍以各保單條款為準。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1.理賠申請書。
2.相驗屍體證明書;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3.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4.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5.保險單或其謄本。

注意事項:
◆實際應檢附之文件仍以各保單條款為準。
喪葬津貼保險金
1.理賠申請書。
2.死亡證明書。
3.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4.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注意事項:
◆實際應檢附之文件仍以各保單條款為準。
生育津貼保險金
1.理賠申請書(事故人應填新生兒並由監護人簽章)。
2.出生證明。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注意事項:
◆實際應檢附之文件仍以各保單條款為準。
匯款
以匯款方式給付:

國外匯款及未參加金資中心之銀行、農會、漁會及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尚無法匯款。
為保障受益人權益,各項保險金以受益人本人之帳戶為匯款帳戶,不得指定匯入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帳戶。惟未成年者之醫療保險金,得經本人同意指定匯入法定代理人之帳戶,請檢附法定代理人之關係證明及附有照片且未過期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流程
團體保險理賠申請
疾病身故保險金
1.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
2.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3.死亡診斷書正本或屍體相驗證明書正本
4.受益人身份證明(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意外身故保險金
1.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
2.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3.死亡診斷書正本或屍體相驗證明書正本
4.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5.受益人身份證明(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疾病(意外)失能
1.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
2.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3.失能診斷書正本
4.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住院醫療
實支實付
1.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
2.住院診斷證明書正本
3.醫療費用正本收據及明細單

日額給付
1.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
2.住院診斷證明書正本
意外醫療險
實支實付
1.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
2.住院診斷證明書正本
3.醫療費用正本收據及明細單
4.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日額給付
1.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
2.住院診斷證明書正本
3.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骨折津貼
1.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
2.診斷證明書正本
3.X 光片
職業災害險
1.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
2.職業災害認定證明文件正本
3.死亡診斷書正本或勞保殘廢診斷書正本或喪失工作能力診斷書正本
4.勞工保險給付收據影印本
癌症醫療險
1.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
2.癌症診斷證明書正本(附病理組織檢查報告正本)
3.住院治療證明書正本
4.醫院出具之癌症手術醫療證明書正本
5.醫院出具之放射線治療證明書正本
重大疾病保險
1.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
2.重大疾病診斷證明書正本
3.相關檢驗或病理組織檢查報告正本
其他津貼
結婚津貼
1.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
2.結婚證書影本

生育津貼
1.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
2.出生證明書影本

喪葬津貼
1.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
2.眷屬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3.眷屬關係證明文件

門診津貼
1.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
2.醫療費用正本收據及明細單
作業要點

申請書內之每一項欄位務請逐一詳填,填寫完畢後請務必親自簽章,若受益人未成年或無法親簽時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章並簽名確認。

申請醫療險者請填具:

    1.就醫原因(含病名),若有行手術者請說明手術名稱。

       A.曾就診醫院及住院(門診)日期。

       B.事故人傷病程度-是否痊癒或仍治療中?及其傷病部位。

    2.申請壽險、傷害險者請填具:

       A.事故發生原因、時間、地點等(須詳加敘述經過情形)。

       B.若事故當時有憲警機關處理者請告知相關資料(處理之單位、員警)。

注意事項

1.原則上請被保險人在痊癒後以一次申請為佳。

2.若急診逾六小時者,所檢附診斷證明須載明入院、離院時間且僅給付當日之醫療費用。(註:限實支實付之險種,同門診手術給付方式。)

3.意外失能除非所受之傷害為肢體方面之缺失,否則其餘機能之喪失須經六個月之治療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始符合於給付要件。

4.有到期保費尚未繳交者,暫停理賠作業。

5.如須開立保險金給付證明書須由被保險人提出申請,由理賠人員填寫保險給付證明書並影印原件所有單據及診斷書加蓋核對章後始為有效。

6.檢附文件不全者影印留底後,原件退回要保單位並以聯繫單註明欠缺項目。

7.診斷證明書(死亡、失能、醫療)需為正本,若為影本需經原發證單位加蓋關防及名章後始有效。

8.如經兩家以上(含)醫療院所診治者須同時檢具各家就診院所之診斷書。

9.戶籍謄本限三個月內向戶政機關申請者,逾三個月而有疑義者將退回請客戶補正。

10.申請骨折未住院津貼者,另須檢附X光片。

11.以下理賠申請時須作給付調查:

    A.死殘件:

       a.保險金額過鉅。

       b.死因不明(須確認死因)。

       c.意外死亡(查證事故經過)。

       d.短期死亡(查證被保險人投保時是否正常在職)。

       e.投保時填具健康聲明並於兩年內疾病死亡者(查證是否違反告知義務)。

       f.須拜訪被保險人鑑定其失能程度者。

    B.醫療件:

       a.投保時填具健康聲明並於兩年內罹患重大疾病或慢性病者。

       b.住院天數或醫療費用與實際病情不符者。

癌症險理賠小幫手

一、檢查:

      1.癌症險的給付依保單條款自確診日開始,確診前的檢查不在給付範圍,但確診資料取得之該次住院或門診得從寬追溯認定。
      2.豁免保險費或重大疾病(特定傷病)之認定日為罹癌確診之報告日,無法追溯至檢查日認定。
      3.切片檢查一般只屬外科處置而非手術。

二、確診:

      1.初次申請癌症險給付,除診斷書外應檢附病理報告或診斷罹癌之相關檢驗報告。
      2.罹患不同癌症需再次檢附病理報告或檢驗報告。
      3.有些癌症非以病理報告確認,如無法提供時,建議您詢問主治醫師後檢附用以判定罹癌的相關報告,例如:肝癌之影像報告
         及血液中胎兒甲型蛋白(AFP)檢驗值。
      4.類癌(carcinoid tumor) 及邊緣性癌症(Borderline)是否屬保單條款約定之癌症需依個案判定,請檢附病理報告,如可檢附健保
         重大傷病證明或以重大傷病身分就醫之收據影本,則有助於判定。
      5.原位癌屬癌症險給付範圍,但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豁免保險費則不給付。
      6.病理報告CIN3以原位癌認定。

三、手術、化療及放療:

      1.申請手術保險金,診斷書需註明手術日期及名稱;因外科處理有手術及處置之分,為確認所施行之外科處理確屬手術,可檢
         附手術紀錄單或有手術費用之健保收據影本佐證。
      2.申請化學治療或放射線治療保險金,診斷書需加註化學治療或放射線治療之日期及次數。
      3.申請門診保險金,診斷書需加註門診日期及次數,無需檢附收據;如保單條款有限制治療方式(如化學治療、放射線治療或
         外科處置等),請一併註明治療方式。
      4.住院中不另給付門診保險金。
      5.入出院當天之門診或急診,如符合條款限制之治療方式(如化學治療、放射線治療或外科處置等),可另行給付門診保險金,
         至於急診後轉住院,住院天數自急診起算,不另給付門診保險金。

四、非手術及化放療之治療:

      1.在醫院實施標靶治療比照化學治療給付;荷爾蒙治療則不比照化療或放療。
      2.植入式靜脈導管(即人工血管 PORT-A)及周邊置入中心靜脈導管(PICC)的植入,比照手術給付。
      3.肝癌行栓塞比照癌症手術給付。
      4.肝癌射頻燒灼同一療程給付一次手術為限,所謂「同一療程」係指:三個月內針對同一顆腫瘤再次接受射頻燒灼。
      5.「臍帶血幹細胞移植」從寬以骨髓移植認定,開放給付「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
      6.「週邊血幹細胞移植」(含自體及異體),開放給付「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但僅給付乙次。
      7.以珈馬刀、電腦刀、光子刀等治療癌症,原則上不視為手術,但若進行腫瘤切除則從寬認定屬癌症手術,惟給付一次為限。
      8.「診所門診」非屬條款約定在「醫院」的癌症治療,故不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9.由於中醫有治療及調理之分,調理不在癌症險給付範圍,申請中醫治療請提供健保重大傷病就醫收據影本及病歷或用藥明細,
         將有助於釐清治療內容。

五、安寧療護:

      1.癌末入住安寧病房,視同住院給付。
      2.安寧居家療護雖屬治療一環,惟不在保單條款給付範圍,除條款有特別約定外(瑞泰家家寶健康保險附約),不給付癌症門診
         醫療保險金。

六、其他:

      1.罹癌報告日在身故日以後,除條款有特別約定不給付外,可追溯自確診資料取得之該次住院或門診認定,依條款約定給付
         各項保險金。
      2.依保單條款有些險種在被保險人身故時,會退還(未到期)保險費或保價金,其給付對象為要保人,此部分需由要保人提出
         申請,如要保人身故,則需由其法定繼承人提出申請,法定繼承人需另檢附繼承系統表及足證全體繼承人身分之戶籍謄本。

 

申請注意事項

一、保險金申請書請填寫、簽章及身分驗證注意事項:
       (一)申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係指保險單所載之身故受益人,請檢附有照片且未過期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身分證、護照、居留證、駕照等,下同);
                   申請醫療保險金、重大疾病或失能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1. 受益人如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者,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填寫身分資料及簽章,並檢附受益人與法定代理人之關係證明及附有照片且未過期之官方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受益人如已滿七歲,但未滿十八歲之限制行為能力者,由受益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填寫身分資料及簽章,並檢附受益人與法定代理人之關係證明及
                   附有照片且未過期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受益人如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請檢附法院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裁定書,並須由其監護人或輔助人代為填寫及簽章及附有照片且未
                   過期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各項保險金應以受益人本人之帳戶為匯款帳戶,不得指定匯入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帳戶。惟未成年者之醫療保險金,得經本人同意指定匯
                    入法定代理人之帳戶,請檢附法定代理人之關係證明及附有照片且未過期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外籍(含大陸地區)人士申請各項保險金,請檢附有照片且未過期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辨認及驗證身分。
二、申請意外身故或失能保險金,為有助於理賠作業,請一併附上「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如警方證明文件)。
三、因懷孕分娩合併症而申請理賠,請檢附「產前檢查記錄單」及「產時護理記錄」等病歷證明。
四、申請於國外發生之保險事故,請檢附護照出入境資料影本及相關就醫之完整英文病歷資料,以加速理賠處理時效。
五、除上列各項應備文件外,本公司經審核如認為需要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時,將會另行通知受益人。
六、主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被保險人致成主契約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罹患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癌症疾病等情形致生主契約終止時,該保單契約附加之長年期
        附約不隨主約終止(依金管保壽字第10102116570號),但保單契約持續之長年期附約,仍須依規定繳交自主契約終止之翌日後之保險費,始得延續該附約之
        效力。
七、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單次給付理賠延滯息金額達新臺幣五千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但具下列
        身分之一或符合上述法令之規定者,於理賠申請時應主動檢附下列文件,可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一)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第五類被保險人(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檢附社政機關核定有效期限內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二) 未具健保投保資格或喪失健保投保資格者:非本國人者檢附護照影本、已除籍之本國人者檢附最近3個月內戶籍證明文件。
八、各項因理賠申請所檢具文件均不另行退還,非屬理賠項目文件如需退還者,請逕洽各地承辦人員。
九、辦理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如有重病投保、高齡投保、躉繳投保、短期投保、舉債投保、鉅額投保、密集投保或保險費較保額高情形,應於理賠給付後主
        動於遺產稅申報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欄位中揭露!
十、個人險保單理賠申請倘未填寫理賠聯絡地址者,理賠各式書函或通知,將郵寄至保單「住所(通訊地址)」 。
十一、若保險契約遭法院強制執行,且受益人申請之保險金屬於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所稱「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得依
           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或聲明異議。
十二、填寫本申請書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客戶服務專線0800-098-889,本公司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謝謝!

※填寫完成後,請連同各項申請文件以掛號寄交本公司各地服務據點。
    台 北: 105405 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22號5樓  個人險 (02) 2719-6678  團體險 0800-211-702
    桃 竹: 330063 桃園市桃園區經國一路73號4樓 (03)216-5038
    台 中: 403252 台中市西區五權路2之107號8樓 (04) 2376-2866
    嘉 義: 600003 嘉義市民生北路241號6樓 (05) 223-2092
    台 南: 710004 台南市永康區中華路1之97號15樓 (06) 313-3957
    高 雄: 804116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四路156號11樓 (07) 586-6588
    花 蓮: 970010 花蓮縣花蓮市明心街1-16號7樓 (03) 834-5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