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急難救助
「海外急難救助」係凱基人壽委託協助廠商提供之加值服務,非保險契約之權利義務,凱基人壽得於必要時修改或終止本服務內容,且不另行通知。以上海外急難救助服務項目以凱基人壽企業網站公告為準。
服務流程
Step1:保戶進線
Step2:海外急難救助中心交付凱基人壽身分確認
Step3:海外急難救助中心聯繫保戶提供服務
海外急難救助-電話使用方式
服務熱線

『當地國際冠碼』+ 886-2-8253-5935

  • 為能即時在您於海外遇有緊急事故或疾病時,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務,請您務必於事故發生七日(含事故當日)透過救助服務專線通報本公司,否則本公司恕無法提供本服務。
  • 本公司海外急難救助委託廠商聯合國際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如您從美國打直撥電話回台灣台北
  • 步驟1:先撥 011(美國的國際冠碼)
  • 步驟2:再撥 886(台灣的國碼)
  • 步驟3:最後撥 2(台北的城市碼)及服務中心電話號碼 8253-5935
注意事項
  • 提醒您出國前務必查詢旅遊當地之國際冠碼!
  • 與海外急難救助中心聯絡時請提供被保險人姓名、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發生急難地點、緊急聯絡人姓名、電話號碼及簡單說明狀況及所需援助。
名詞定義
  1. 「用戶」:係指符合「用戶一」、「用戶二」之服務對象。
  2. 「本國」指台灣、澎湖、金門與馬祖。
  3. 「海外地區」指台灣、澎湖、金門與馬祖地區以外之區域。
  4. 「嚴重病況」指本公司特約機構依「用戶」所在地點、醫療急迫性及當地醫療設施等情事綜合判斷,認定應採取緊急醫療處理以避免造成「用戶」死亡或對其健康造成立即或長期重大傷害之情況。
  5. 「既存病況」指「用戶」於「服務」發生前十二個月內即曾因之住院或「服務」發生前六個月內曾因之經醫師診斷或治療之病情。
  6. 「恐怖行動」意指出於任何人或團體,無論以其單獨個人、組織或政府名義,因政治、宗教、意識形態、種族目的或理由,意圖對任何政府、大眾或特定族群造成影響,所採取包括但不限於強迫或暴力、威脅之行動。
  7. 「單獨旅行」意指非與親友(不包含未成年子女)同行。
服務對象
服務對象
用戶資格 卡別 年繳化保費條件
用戶一 鑽石卡 一年期(含)以上之個人有效保單且年繳總保費新台幣1,200,000元(含)以上之主被保險人。
鈦金卡 一年期(含)以上之個人有效保單且年繳總保費新台幣500,000元(含)以上之主被保險人。
金卡 一年期(含)以上之個人有效保單且年繳總保費新台幣20,000元(含)以上之主被保險人。
用戶二 普卡 一年期(含)以上之個人有效保單且年繳總保費新台幣20,000元以下之主被保險人。

 

附註

  • 個人有效保單躉繳保費計算方式:無年期~躉繳保費÷10;有年期~躉繳保費÷年期
  • 保費須扣除已解約或部分提領金額。
  • 有效保單定義排除主約保單狀況為減額繳清、展期件之保單。
服務資格
「用戶」於「海外地區」每次停留期間不超過180天,始得享有服務。
《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注意事項》
提醒您~出國時如使用該系統通關,請於通關後閘門右方加蓋出境章於護照或需留存登機證,以便如有海外急難救助服務需求時確認出境期間之用。
服務內容簡介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可獲得下列服務(案件發生時,用戶資格認定須以當時本公司所訂辦法適用之。本公司得有調整用戶資格之權利,調整時不另行通知)。
醫療協助
  1. 旅遊保健電話諮詢服務
  2. 推薦醫療服務機構
  3. 安排就醫/住院
  4. 醫療傳譯服務

依推薦或安排辦理者而產生之費用,由「用戶」負擔之

出院援助服務 (限台灣雙北地區)
經本公司特約機構轉送返回「本國」之「用戶一」,可向本公司特約機構諮詢無障礙接送(以台灣本島之雙北地區為限)、台灣本島輔具租賃/購買以及無障礙居家改造等媒合服務,上述服務之其他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安排、輔具租購費用等,需由「用戶一」自行負擔。
中國大陸醫療服務
  1. 中國大陸專人導醫導診服務
    若「用戶一」在中國大陸地區(限中國境內,不含港澳)就醫,需要本公司特約機構安排專人陪同者,「用戶一」可於就診前至少3個工作日提出,本公司特約機構將協助安排自「用戶一」所在當地派遣專人至院內陪診,上述服務之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預約服務費、人員派遣費及門診醫療費用等均由「用戶一」自行負擔。
  2. 中國大陸門診醫療綠色通道服務
    若「用戶一」在中國大陸地區(限中國境內,不含港澳)有門診之需要時,可於就診前至少3個工作日通知本公司特約機構,其應為「用戶一」安排預約醫生門診,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預約服務費及門診醫療費用等由「用戶一」自行負擔。就上述服務,必要時「用戶一」應配合使用服務所需之應用軟體(如:微信)以配合醫療院所實名驗證完成預約服務。
旅遊協助
  1. 接種及簽證等資訊之提供
  2. 通譯/秘書服務推薦
  3. 遺失行李之協尋
  4. 遺失護照之協尋
  5. 遺失信用卡之協尋
  6. 緊急旅遊協助
  7. 緊急傳譯服務
  8. 使領館資訊
  9. 緊急資訊或文件傳送
  10. 安排簽證延期
  11. 國外租車安排

依推薦或安排辦理者而產生之費用,由「用戶」負擔之

法律協助
  1. 法律服務之推薦
  2. 安排預約律師
  3. 保釋金之代轉(以USD5,000為限)

依推薦或安排辦理者而產生之費用,由「用戶」負擔之

其他服務

人道救援
屬「用戶」以外之凱基人壽保戶或「用戶」之同行家屬或友人因遭遇急難狀況致需緊急救援服務者,本公司特約機構收到相關費用全額後,提供所列項項目之服務。

緊急協助
救護車安排服務

「用戶」有安排救護車需求時,本公司特約機構將依據實際狀況協助安排,衍生之費用則由「用戶」負擔之。

醫療轉送或轉送回國前之住院期間病況觀察

「用戶二」:依推薦或安排辦理者而產生之費用,由「用戶二」負擔之。

「用戶一」:在執行醫療轉送或轉送回「本國」前,本公司特約機構可於住院期間對其醫療情況進行追蹤監控以確保適於醫療轉送或轉送回「本國」,但涉及「用戶一」個人隱私之事項,應經「用戶一」適當授權後,始得為之。

 

緊急轉送
  1. 緊急醫療轉送(「醫院」至「醫院」)
  2. 緊急轉送回國(「醫院」至「醫院」)
  3. 遺體或骨灰運送回國或當地禮葬

「用戶二」:依推薦或安排辦理者而產生之費用,由「用戶二」負擔之。

「用戶一」:

  • 是否已達緊急醫療轉送之條件及其轉送地點及轉送方式,將由本公司特約機構依專業醫療建議執行,僅提供定期航班。
  • 由本公司特約機構安排適當的運輸及交通方式以及必要之醫護人員。
  • 棺木或骨灰罈規格必須以符合國際航空運輸標準者為限。
  • 不包括購買墓地、宗教儀式、鮮花等相關費用。
  • 緊急醫療轉送、緊急轉送回國、遺體或骨灰運送回國或當地禮葬,三者加總最高上限,如下表。
    服務對象 額度上限(USD)
    用戶一(個人險) 鑽石卡 300,000
    鈦金卡 100,000
    金卡 30,000
    如「用戶一」同時符合不同險種(團險、旅平險、個人險)之服務資格,權益取其優,額度上限取其高無法加總。
安排復原期間住宿

「用戶二」:依推薦或安排辦理者而產生之費用,由「用戶二」負擔之。

「用戶一」:

  1. 於「海外地區」遭遇急難狀況接受住院治療後出院,經本公司特約機構專屬醫師認定出院後尚無法立即進行空中醫療轉送而需就近療養時,本公司特約機構將代為安排醫療轉送回「本國」前之住宿事宜,並由本公司負擔復原期間的住宿。
  2. 當地住宿:憑單據實報實銷,每日住宿費用以不超過美金 250元且總金額以不超過美金 1,000 元為限。上述所負擔之費用不包含食物、飲料、通訊及其它服務費用。
安排配偶(限一名)及/或未成年子女(限一名)返國

「用戶二」:依推薦或安排辦理者而產生之費用,由「用戶二」負擔之。

「用戶一」:因遭遇急難狀況或緊急醫療轉送致其隨行配偶及/或之未成年子女乏人照料時,本公司特約機構將協助安排其配偶及/或未成年子女搭乘航空單程經濟艙機票定期班機返回其「本國」。必要時,本公司特約機構並將安排適合之人員護送該未成年子女返國,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安排親友探視及當地住宿(限一名)

「用戶二」:依推薦或安排辦理者而產生之費用,由「用戶二」負擔之。

「用戶一」:

  1. 若「用戶一」在「海外地區」單獨旅行遭遇急難狀況而於當地連續住院七天(含)以上,經其當地主治醫師及本公司特約機構專屬醫師認定仍須繼續住院者,本公司特約機構可代為安排「用戶一」在「本國」之親友一名至「用戶一」所在醫院探視,並由本公司負擔該名親友至「用戶一」住院地之最近國際機場之來回經濟艙機票及當地住宿費用。
  2. 當地住宿費用:憑單據實報實銷,每日住宿費用以不超過美金 250 元且總金額以不超過美金 1,000 元為限。上述負擔之費用不包含食物、飲料、通訊及其它服務費用。
安排親友處理後事及其住宿事宜(限一名)

「用戶二」:依推薦或安排辦理者而產生之費用,由「用戶二」負擔之。

「用戶一」:

  1. 若「用戶一」於「海外地區」不幸身故,為方便安排後事,本公司特約機構將安排「用戶一」在「本國」之親友一名前往處理後事,並由本公司負擔該名親友至「用戶一」所在最近國際機場之經濟艙來回機票及當地住宿費用。
  2. 當地住宿費用:憑單據實報實銷,每日住宿費用以不超過美金 250 元,且總金額以不超過美金 1,000 元為限。上述所負擔之費用不包含食物、飲料、通訊及其它服務費用。
代墊住院醫療費用及保證金

「用戶二」:無。

「用戶一」:上限 USD5,000(保戶應於還款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代墊住院醫療費用)

附註
除緊急醫療轉送、緊急轉送回國、遺體或骨灰運送回國或當地禮葬費用外,每一位「用戶一」於每一單一事件針對(安排復原期間住宿、安排配偶及/或未成年子女返國、安排親友探視/處理後事及其住宿事宜)各項費用之補助總額上限為USD10,000。
除外條款
「用戶一」就下列處置、事故及相關費用均不負責:
  1. 因既存病況所生之一切費用。
  2. 於「本國」地區內所發生的任何事件。
  3. 於保險期間(保險期間較一年長者以一年計)內,就單一醫療事故發生一次以上緊急醫療轉送或轉送回國服務,就超過一次之部分所生一切費用。
  4. 未明定應由本公司負擔之費用及非由本公司特約機構提供或安排之服務所生之費用。
  5. 違背醫藥專業人員之建議,或為出國就醫,或為前一事故、疾病或「既存病況」之休養,而至「本國或經常居住國」境外,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
  6. 因生產、流產或懷孕所需之一切處置及相關費用,但在懷孕期間的前廿四週內因異常懷孕或嚴重之懷孕併發症有危及孕婦及/或胎兒生命之虞者,不在此限。
  7. 因心神喪失、心理疾病及精神失常所引起的任何費用。
  8. 因自殘、自殺、蓄意過量服用某藥物或服用非法藥物成癮或藥物濫用、飲酒過量或性病所致之一切費用。
  9. 從事角力、摔角、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致生意外或傷害者,其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
  10. 作為現役武裝部隊或警察因執行工作相關之勤務,或參與戰爭(不論是否正式宣戰)、入侵、外國敵人之活動、敵對行為、內戰、叛亂、暴動、革命或造反,所生之一切費用。
  11. 從事或意圖從事不法行為所致之一切費用。
  12. 事故發生時已逾八十五歲者(含八十五歲),因該事故所生之一切費用。
  13. 不符當地醫療法規之人員所為或所指揮之醫療行為所生之一切費用。
  14. 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致生意外或傷害者,其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
  15. 因核子反應或輻射之直接傷害所生之一切費用。
  16. 於船舶、鑽油平台等海上設施上之一切行為所致之一切費用。
  17. 因涉及核生化武器、裝置之使用、釋放或威脅(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或間接因「恐怖行動」或戰爭所致者)所生之一切費用。
  18. 如因確診新冠肺炎(Covid-19)病況所生之一切費用。
  19. 「用戶一」或其親屬或其指定代理人未於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指定之「24小時海外緊急援助專線」通知者。
  20. 經救助機構醫療小組認定其疾病或傷害屬下列情形之一,而仍要求醫療轉送或轉送回國之服務者:
    .可於當地獲得充分醫療照顧。
    .可回國後再行就醫。
    .可在無醫療伴護之情況下繼續行程或工作。
  21. 「用戶一」或其親屬或其指定代理人未經本公司同意,或非經本公司特約機構安排提供服務,自行處理急難所生之一切費用。
     
約定條款
  1. 「用戶一」若因接受任何服務,而接受凱基人壽或本公司特約機構代墊費用或其他情形之欠款(包括但不限於代墊住院期間醫療費用、保證金及本公司特約機構所收取之各項案件處理費),應於凱基人壽通知還款日起十五日內,向凱基人壽清償全部費用。
  2. 「用戶一」同意,若未依前項約定償付欠款,凱基人壽得將依保險契約約定應給付予被保險人金額(如:保險契約之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各項保險金),先行扣抵「用戶一」之欠款,如有餘額,始將餘額給付予應受領之人,無須另為通知。
  3. 「海外急難救助」凱基人壽得於必要時修改或終止本服務內容,且不另行通知。
  4. 倘於「用戶」服務過程中經查有詐欺行為、不實陳述或提供不實資訊或數據則將立即終止「用戶」之服務。
不可抗力免責條款
    若直接或間接因天災、政府當局或軍事當局之命令、內亂、戰爭、自然災害或巨災、罷工或其他形式之停工等不可抗力因素,致超出本公司特約機構得正常提供服務之範圍,造成服務延遲履行、無法履行或中斷,則凱基人壽或本公司特約機構不需負責。
注意事項
「海外急難救助」係凱基人壽委託協助廠商提供之加值服務,非保險契約之一部份權利義務,凱基人壽得於必要時修改或終止本服務內容,且不另行通知。如特殊商品條款另有約定服務項目不在此限。
  • 瑞泰家家寶健康保險附約
  • 瑞泰家家寶配偶健康保險附約
  • 瑞泰家家寶子女健康保險附約
  • 瑞泰子女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實支實付型)
  • 瑞泰健康保險(實支實付型)甲型
  • 瑞泰健康保險(實支實付型)乙型
  • 瑞泰健康保險(定額給付型)

以上海外急難救助服務項目以凱基人壽企業網站公告為準。

服務流程
Step1:保戶進線
Step2:海外急難救助中心交付凱基人壽身分確認
Step3:海外急難救助中心聯繫保戶提供服務
海外急難救助-電話使用方式
服務熱線

『當地國際冠碼』+ 886-2-8253-5935

  • 為能即時在您於海外遇有緊急事故或疾病時,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務,請您務必於事故發生七日(含事故當日)透過救助服務專線通報本公司,否則本公司恕無法提供本服務。
  • 本公司海外急難救助委託廠商聯合國際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如您從美國打直撥電話回台灣台北
  • 步驟1:先撥 011(美國的國際冠碼)
  • 步驟2:再撥 886(台灣的國碼)
  • 步驟3:最後撥 2(台北的城市碼)及服務中心電話號碼 8253-5935
注意事項
  • 提醒您出國前務必查詢旅遊當地之國際冠碼!
  • 與海外急難救助中心聯絡時請提供被保險人姓名、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發生急難地點、緊急聯絡人姓名、電話號碼及簡單說明狀況及所需援助。
名詞定義
  1. 「用戶」:係指符合「用戶一」、「用戶二」之服務對象。
  2. 「本國」指台灣、澎湖、金門與馬祖。
  3. 「海外地區」指台灣、澎湖、金門與馬祖地區以外之區域。
  4. 「嚴重病況」指本公司特約機構依「用戶」所在地點、醫療急迫性及當地醫療設施等情事綜合判斷,認定應採取緊急醫療處理以避免造成「用戶」死亡或對其健康造成立即或長期重大傷害之情況。
  5. 「既存病況」指「用戶」於「服務」發生前十二個月內即曾因之住院或「服務」發生前六個月內曾因之經醫師診斷或治療之病情。
  6. 「恐怖行動」意指出於任何人或團體,無論以其單獨個人、組織或政府名義,因政治、宗教、意識形態、種族目的或理由,意圖對任何政府、大眾或特定族群造成影響,所採取包括但不限於強迫或暴力、威脅之行動。
  7. 「單獨旅行」意指非與親友(不包含未成年子女)同行。
服務對象
被保險員工因公出國而在國外因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而須就近的緊急醫療時,可透過凱基人壽24小時華語電話服務中心,立即取得專業之醫療救援。

※本服務採「事先申請制」

「用戶一」

  • 須投保本公司團體險年繳化保費達50萬元以上之團險客戶,經本公司審核後發給「凱基人壽海外順風卡A卡」。
  • 須投保本公司團體差旅平安保險之團險客戶,經本公司審核後發給「凱基人壽海外順風卡B卡」。
服務資格
「用戶」於「海外地區」每次停留期間不超過180天,始得享有服務。
《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注意事項》
提醒您~出國時如使用該系統通關,請於通關後閘門右方加蓋出境章於護照或需留存登機證,以便如有海外急難救助服務需求時確認出境期間之用。
服務內容簡介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可獲得下列服務(案件發生時,用戶資格認定須以當時本公司所訂辦法適用之。本公司得有調整用戶資格之權利,調整時不另行通知)。
醫療協助
  1. 旅遊保健電話諮詢服務
  2. 推薦醫療服務機構
  3. 安排就醫/住院
  4. 醫療傳譯服務

依推薦或安排辦理者而產生之費用,由「用戶」負擔之

出院援助服務 (限台灣雙北地區)
經本公司特約機構轉送返回「本國」之「用戶一」,可向本公司特約機構諮詢無障礙接送(以台灣本島之雙北地區為限)、台灣本島輔具租賃/購買以及無障礙居家改造等媒合服務,上述服務之其他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安排、輔具租購費用等,需由「用戶一」自行負擔。
中國大陸醫療服務
  1. 中國大陸專人導醫導診服務
    若「用戶一」在中國大陸地區(限中國境內,不含港澳)就醫,需要本公司特約機構安排專人陪同者,「用戶一」可於就診前至少3個工作日提出,本公司特約機構將協助安排自「用戶一」所在當地派遣專人至院內陪診,上述服務之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預約服務費、人員派遣費及門診醫療費用等均由「用戶一」自行負擔。
  2. 中國大陸門診醫療綠色通道服務
    若「用戶一」在中國大陸地區(限中國境內,不含港澳)有門診之需要時,可於就診前至少3個工作日通知本公司特約機構,其應為「用戶一」安排預約醫生門診,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預約服務費及門診醫療費用等由「用戶一」自行負擔。就上述服務,必要時「用戶一」應配合使用服務所需之應用軟體(如:微信)以配合醫療院所實名驗證完成預約服務。
旅遊協助
  1. 接種及簽證等資訊之提供
  2. 通譯/秘書服務推薦
  3. 遺失行李之協尋
  4. 遺失護照之協尋
  5. 遺失信用卡之協尋
  6. 緊急旅遊協助
  7. 緊急傳譯服務
  8. 使領館資訊
  9. 緊急資訊或文件傳送
  10. 安排簽證延期
  11. 國外租車安排

依推薦或安排辦理者而產生之費用,由「用戶」負擔之

法律協助
  1. 法律服務之推薦
  2. 安排預約律師
  3. 保釋金之代轉(以USD5,000為限)

依推薦或安排辦理者而產生之費用,由「用戶」負擔之

其他服務
人道救援
屬「用戶」以外之凱基人壽保戶或「用戶」之同行家屬或友人因遭遇急難狀況致需緊急救援服務者,本公司特約機構收到相關費用全額後,提供所列項項目之服務。
緊急協助
救護車安排服務
「用戶」有安排救護車需求時,本公司特約機構將依據實際狀況協助安排,衍生之費用則由「用戶」負擔之。
醫療轉送或轉送回國前之住院期間病況觀察

「用戶一」在執行醫療轉送或轉送回「本國」前,本公司特約機構可於住院期間對其醫療情況進行追蹤監控以確保適於醫療轉送或轉送回「本國」,但涉及「用戶一」個人隱私之事項,應經「用戶一」適當授權後,始得為之。

緊急轉送
  1. 緊急醫療轉送(「醫院」至「醫院」)
  2. 緊急轉送回國(「醫院」至「醫院」)
  3. 遺體或骨灰運送回國或當地禮葬

「用戶一」:

  • 是否已達緊急醫療轉送之條件及其轉送地點及轉送方式,將由本公司特約機構依專業醫療建議執行,僅提供定期航班。
  • 由本公司特約機構安排適當的運輸及交通方式以及必要之醫護人員。
  • 棺木或骨灰罈規格必須以符合國際航空運輸標準者為限。
  • 不包括購買墓地、宗教儀式、鮮花等相關費用。
  • 緊急醫療轉送、緊急轉送回國、遺體或骨灰運送回國或當地禮葬,三者加總最高:順風A卡USD500,000;順風B卡USD100,000。
    安排復原期間住宿

    「用戶一」:

    1. 於「海外地區」遭遇急難狀況接受住院治療後出院,經本公司特約機構專屬醫師認定出院後尚無法立即進行空中醫療轉送而需就近療養時,本公司特約機構將代為安排醫療轉送回「本國」前之住宿事宜,並由本公司負擔復原期間的住宿。
    2. 當地住宿:憑單據實報實銷,每日住宿費用以不超過美金 250元且總金額以不超過美金 1,000 元為限。上述所負擔之費用不包含食物、飲料、通訊及其它服務費用。
    安排配偶(限一名)及/或未成年子女(限一名)返國

    「用戶一」因遭遇急難狀況或緊急醫療轉送致其隨行配偶及/或之未成年子女乏人照料時,本公司特約機構將協助安排其配偶及/或未成年子女搭乘航空單程經濟艙機票定期班機返回其「本國」。必要時,本公司特約機構並將安排適合之人員護送該未成年子女返國,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安排親友探視及當地住宿(限一名)

    「用戶一」:

    1. 若「用戶一」在「海外地區」單獨旅行遭遇急難狀況而於當地連續住院七天(含)以上,經其當地主治醫師及本公司特約機構專屬醫師認定仍須繼續住院者,本公司特約機構可代為安排「用戶一」在「本國」之親友一名至「用戶一」所在醫院探視,並由本公司負擔該名親友至「用戶一」住院地之最近國際機場之來回經濟艙機票及當地住宿費用。
    2. 當地住宿費用:憑單據實報實銷,每日住宿費用以不超過美金 250 元且總金額以不超過美金 1,000 元為限。上述負擔之費用不包含食物、飲料、通訊及其它服務費用。
    安排親友處理後事及其住宿事宜(限一名)

    「用戶一」:

    1. 若「用戶一」於「海外地區」不幸身故,為方便安排後事,本公司特約機構將安排「用戶一」在「本國」之親友一名前往處理後事,並由本公司負擔該名親友至「用戶一」所在最近國際機場之經濟艙來回機票及當地住宿費用。
    2. 當地住宿費用:憑單據實報實銷,每日住宿費用以不超過美金 250 元,且總金額以不超過美金 1,000 元為限。上述所負擔之費用不包含食物、飲料、通訊及其它服務費用。
    代墊住院醫療費用及保證金
    「用戶一」上限 USD5,000(保戶應於還款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代墊住院醫療費用)
    附註
    除緊急醫療轉送、緊急轉送回國、遺體或骨灰運送回國或當地禮葬費用外,每一位「用戶一」於每一單一事件針對(安排復原期間住宿、安排配偶及/或未成年子女返國、安排親友探視/處理後事及其住宿事宜)各項費用之補助總額上限為USD10,000。
    除外條款
    「用戶一」就下列處置、事故及相關費用均不負責:
    1. 因既存病況所生之一切費用。
    2. 於「本國」地區內所發生的任何事件。
    3. 於保險期間(保險期間較一年長者以一年計)內,就單一醫療事故發生一次以上緊急醫療轉送或轉送回國服務,就超過一次之部分所生一切費用。
    4. 未明定應由本公司負擔之費用及非由本公司特約機構提供或安排之服務所生之費用。
    5. 違背醫藥專業人員之建議,或為出國就醫,或為前一事故、疾病或「既存病況」之休養,而至「本國或經常居住國」境外,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
    6. 因生產、流產或懷孕所需之一切處置及相關費用,但在懷孕期間的前廿四週內因異常懷孕或嚴重之懷孕併發症有危及孕婦及/或胎兒生命之虞者,不在此限。
    7. 因心神喪失、心理疾病及精神失常所引起的任何費用。
    8. 因自殘、自殺、蓄意過量服用某藥物或服用非法藥物成癮或藥物濫用、飲酒過量或性病所致之一切費用。
    9. 從事角力、摔角、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致生意外或傷害者,其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
    10. 作為現役武裝部隊或警察因執行工作相關之勤務,或參與戰爭(不論是否正式宣戰)、入侵、外國敵人之活動、敵對行為、內戰、叛亂、暴動、革命或造反,所生之一切費用。
    11. 從事或意圖從事不法行為所致之一切費用。
    12. 事故發生時已逾八十五歲者(含八十五歲),因該事故所生之一切費用。
    13. 不符當地醫療法規之人員所為或所指揮之醫療行為所生之一切費用。
    14. 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致生意外或傷害者,其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
    15. 因核子反應或輻射之直接傷害所生之一切費用。
    16. 於船舶、鑽油平台等海上設施上之一切行為所致之一切費用。
    17. 因涉及核生化武器、裝置之使用、釋放或威脅(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或間接因「恐怖行動」或戰爭所致者)所生之一切費用。
    18. 如因確診新冠肺炎(Covid-19)病況所生之一切費用。
    19. 「用戶一」或其親屬或其指定代理人未於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指定之「24小時海外緊急援助專線」通知者。
    20. 經救助機構醫療小組認定其疾病或傷害屬下列情形之一,而仍要求醫療轉送或轉送回國之服務者:
      .可於當地獲得充分醫療照顧。
      .可回國後再行就醫。
      .可在無醫療伴護之情況下繼續行程或工作。
    21. 「用戶一」或其親屬或其指定代理人未經本公司同意,或非經本公司特約機構安排提供服務,自行處理急難所生之一切費用。
       
    約定條款
    1. 「用戶一」若因接受任何服務,而接受凱基人壽或本公司特約機構代墊費用或其他情形之欠款(包括但不限於代墊住院期間醫療費用、保證金及本公司特約機構所收取之各項案件處理費),應於凱基人壽通知還款日起十五日內,向凱基人壽清償全部費用。
    2. 「用戶一」同意,若未依前項約定償付欠款,凱基人壽得將依保險契約約定應給付予被保險人金額(如:保險契約之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各項保險金),先行扣抵「用戶一」之欠款,如有餘額,始將餘額給付予應受領之人,無須另為通知。
    3. 「海外急難救助」凱基人壽得於必要時修改或終止本服務內容,且不另行通知。
    4. 倘「用戶」於服務過程中經查有詐欺行為、不實陳述或提供不實資訊或數據則將立即終止「用戶」之服務。
    不可抗力免責條款

    若直接或間接因天災、政府當局或軍事當局之命令、內亂、戰爭、自然災害或巨災、罷工或其他形式之停工等不可抗力因素,致超出本公司特約機構得正常提供服務之範圍,造成服務延遲履行、無法履行或中斷,則凱基人壽或本公司特約機構不需負責。

    服務流程
    Step1:保戶進線
    Step2:海外急難救助中心交付凱基人壽身分確認
    Step3:海外急難救助中心聯繫保戶提供服務
    海外急難救助-電話使用方式
    服務熱線

    『當地國際冠碼』+ 886-2-8253-5935

    • 為能即時在您於海外遇有緊急事故或疾病時,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務,請您務必於事故發生七日(含事故當日)透過救助服務專線通報本公司,否則本公司恕無法提供本服務。
    • 本公司海外急難救助委託廠商聯合國際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如您從美國打直撥電話回台灣台北
    • 步驟1:先撥 011(美國的國際冠碼)
    • 步驟2:再撥 886(台灣的國碼)
    • 步驟3:最後撥 2(台北的城市碼)及服務中心電話號碼 8253-5935
    注意事項
    • 提醒您出國前務必查詢旅遊當地之國際冠碼!
    • 與海外急難救助中心聯絡時請提供被保險人姓名、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發生急難地點、緊急聯絡人姓名、電話號碼及簡單說明狀況及所需援助。
    名詞定義
    1. 「用戶」:係指符合「用戶一」、「用戶二」之服務對象。
    2. 「本國」指台灣、澎湖、金門與馬祖。
    3. 「海外地區」指台灣、澎湖、金門與馬祖地區以外之區域。
    4. 「嚴重病況」指本公司特約機構依「用戶」所在地點、醫療急迫性及當地醫療設施等情事綜合判斷,認定應採取緊急醫療處理以避免造成「用戶」死亡或對其健康造成立即或長期重大傷害之情況。
    5. 「既存病況」指「用戶」於「服務」發生前十二個月內即曾因之住院或「服務」發生前六個月內曾因之經醫師診斷或治療之病情。
    6. 「恐怖行動」意指出於任何人或團體,無論以其單獨個人、組織或政府名義,因政治、宗教、意識形態、種族目的或理由,意圖對任何政府、大眾或特定族群造成影響,所採取包括但不限於強迫或暴力、威脅之行動。
    7. 「單獨旅行」意指非與親友(不包含未成年子女)同行。
    服務對象
    用戶一
    旅行平安保險之被保險人本人。
    服務資格
    「用戶」於「海外地區」每次停留期間不超過180天,始得享有服務。
    《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注意事項》
    提醒您~出國時如使用該系統通關,請於通關後閘門右方加蓋出境章於護照或需留存登機證,以便如有海外急難救助服務需求時確認出境期間之用。
    服務內容簡介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可獲得下列服務(案件發生時,用戶資格認定須以當時本公司所訂辦法適用之。本公司得有調整用戶資格之權利,調整時不另行通知)。
    醫療協助
    1. 旅遊保健電話諮詢服務
    2. 推薦醫療服務機構
    3. 安排就醫/住院
    4. 醫療傳譯服務

    依推薦或安排辦理者而產生之費用,由「用戶」負擔之

    出院援助服務 (限台灣雙北地區)
    經本公司特約機構轉送返回「本國」之「用戶一」,可向本公司特約機構諮詢無障礙接送(以台灣本島之雙北地區為限)、台灣本島輔具租賃/購買以及無障礙居家改造等媒合服務,上述服務之其他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安排、輔具租購費用等,需由「用戶一」自行負擔。
    中國大陸醫療服務
    1. 中國大陸專人導醫導診服務
      若「用戶一」在中國大陸地區(限中國境內,不含港澳)就醫,需要本公司特約機構安排專人陪同者,「用戶一」可於就診前至少3個工作日提出,本公司特約機構將協助安排自「用戶一」所在當地派遣專人至院內陪診,上述服務之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預約服務費、人員派遣費及門診醫療費用等均由「用戶一」自行負擔。
    2. 中國大陸門診醫療綠色通道服務
      若「用戶一」在中國大陸地區(限中國境內,不含港澳)有門診之需要時,可於就診前至少3個工作日通知本公司特約機構,其應為「用戶一」安排預約醫生門診,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預約服務費及門診醫療費用等由「用戶一」自行負擔。就上述服務,必要時「用戶一」應配合使用服務所需之應用軟體(如:微信)以配合醫療院所實名驗證完成預約服務。
    旅遊協助
    1. 接種及簽證等資訊之提供
    2. 通譯/秘書服務推薦
    3. 遺失行李之協尋
    4. 遺失護照之協尋
    5. 遺失信用卡之協尋
    6. 緊急旅遊協助
    7. 緊急傳譯服務
    8. 使領館資訊
    9. 緊急資訊或文件傳送
    10. 安排簽證延期
    11. 國外租車安排

    依推薦或安排辦理者而產生之費用,由「用戶」負擔之

    法律協助
    1. 法律服務之推薦
    2. 安排預約律師
    3. 保釋金之代轉(以USD5,000為限)

    依推薦或安排辦理者而產生之費用,由「用戶」負擔之

    其他服務
    人道救援
    屬「用戶」以外之凱基人壽保戶或「用戶」之同行家屬或友人因遭遇急難狀況致需緊急救援服務者,本公司特約機構收到相關費用全額後,提供所列項項目之服務。
    緊急協助
    救護車安排服務

    「用戶」有安排救護車需求時,本公司特約機構將依據實際狀況協助安排,衍生之費用則由「用戶」負擔之。

    醫療轉送或轉送回國前之住院期間病況觀察

    「用戶一」在執行醫療轉送或轉送回「本國」前,本公司特約機構可於住院期間對其醫療情況進行追蹤監控以確保適於醫療轉送或轉送回「本國」,但涉及「用戶一」個人隱私之事項,應經「用戶一」適當授權後,始得為之。

    緊急轉送
    1. 緊急醫療轉送(「醫院」至「醫院」)
    2. 緊急轉送回國(「醫院」至「醫院」)
    3. 遺體或骨灰運送回國或當地禮葬

    「用戶一」:

    • 是否已達緊急醫療轉送之條件及其轉送地點及轉送方式,將由本公司特約機構依專業醫療建議執行,僅提供定期航班。
    • 由本公司特約機構安排適當的運輸及交通方式以及必要之醫護人員。
    • 棺木或骨灰罈規格必須以符合國際航空運輸標準者為限。
    • 不包括購買墓地、宗教儀式、鮮花等相關費用。
    • 緊急醫療轉送、緊急轉送回國、遺體或骨灰運送回國或當地禮葬,三者加總最高USD100,000。
      安排復原期間住宿

      「用戶一」:

      1. 於「海外地區」遭遇急難狀況接受住院治療後出院,經本公司特約機構專屬醫師認定出院後尚無法立即進行空中醫療轉送而需就近療養時,本公司特約機構將代為安排醫療轉送回「本國」前之住宿事宜,並由本公司負擔復原期間的住宿。
      2. 當地住宿:憑單據實報實銷,每日住宿費用以不超過美金 250元且總金額以不超過美金 1,000 元為限。上述所負擔之費用不包含食物、飲料、通訊及其它服務費用。
      安排配偶(限一名)及/或未成年子女(限一名)返國

      「用戶一」因遭遇急難狀況或緊急醫療轉送致其隨行配偶及/或之未成年子女乏人照料時,本公司特約機構將協助安排其配偶及/或未成年子女搭乘航空單程經濟艙機票定期班機返回其「本國」。必要時,本公司特約機構並將安排適合之人員護送該未成年子女返國,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安排親友探視及當地住宿(限一名)

      「用戶一」:

      1. 若「用戶一」在「海外地區」單獨旅行遭遇急難狀況而於當地連續住院七天(含)以上,經其當地主治醫師及本公司特約機構專屬醫師認定仍須繼續住院者,本公司特約機構可代為安排「用戶一」在「本國」之親友一名至「用戶一」所在醫院探視,並由本公司負擔該名親友至「用戶一」住院地之最近國際機場之來回經濟艙機票及當地住宿費用。
      2. 當地住宿費用:憑單據實報實銷,每日住宿費用以不超過美金 250 元且總金額以不超過美金 1,000 元為限。上述負擔之費用不包含食物、飲料、通訊及其它服務費用。
      安排親友處理後事及其住宿事宜(限一名)

      「用戶一」:

      1. 若「用戶一」於「海外地區」不幸身故,為方便安排後事,本公司特約機構將安排「用戶一」在「本國」之親友一名前往處理後事,並由本公司負擔該名親友至「用戶一」所在最近國際機場之經濟艙來回機票及當地住宿費用。
      2. 當地住宿費用:憑單據實報實銷,每日住宿費用以不超過美金 250 元,且總金額以不超過美金 1,000 元為限。上述所負擔之費用不包含食物、飲料、通訊及其它服務費用。
      代墊住院醫療費用及保證金
      「用戶一」上限 USD5,000(保戶應於還款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代墊住院醫療費用)
      附註
      除緊急醫療轉送、緊急轉送回國、遺體或骨灰運送回國或當地禮葬費用外,每一位「用戶一」於每一單一事件針對(安排復原期間住宿、安排配偶及/或未成年子女返國、安排親友探視/處理後事及其住宿事宜)各項費用之補助總額上限為USD10,000。
      除外條款
      「用戶一」就下列處置、事故及相關費用均不負責:
      1. 因既存病況所生之一切費用。
      2. 於「本國」地區內所發生的任何事件。
      3. 於保險期間(保險期間較一年長者以一年計)內,就單一醫療事故發生一次以上緊急醫療轉送或轉送回國服務,就超過一次之部分所生一切費用。
      4. 未明定應由本公司負擔之費用及非由本公司特約機構提供或安排之服務所生之費用。
      5. 違背醫藥專業人員之建議,或為出國就醫,或為前一事故、疾病或「既存病況」之休養,而至「本國或經常居住國」境外,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
      6. 因生產、流產或懷孕所需之一切處置及相關費用,但在懷孕期間的前廿四週內因異常懷孕或嚴重之懷孕併發症有危及孕婦及/或胎兒生命之虞者,不在此限。
      7. 因心神喪失、心理疾病及精神失常所引起的任何費用。
      8. 因自殘、自殺、蓄意過量服用某藥物或服用非法藥物成癮或藥物濫用、飲酒過量或性病所致之一切費用。
      9. 從事角力、摔角、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致生意外或傷害者,其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
      10. 作為現役武裝部隊或警察因執行工作相關之勤務,或參與戰爭(不論是否正式宣戰)、入侵、外國敵人之活動、敵對行為、內戰、叛亂、暴動、革命或造反,所生之一切費用。
      11. 從事或意圖從事不法行為所致之一切費用。
      12. 事故發生時已逾八十五歲者(含八十五歲),因該事故所生之一切費用。
      13. 不符當地醫療法規之人員所為或所指揮之醫療行為所生之一切費用。
      14. 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致生意外或傷害者,其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
      15. 因核子反應或輻射之直接傷害所生之一切費用。
      16. 於船舶、鑽油平台等海上設施上之一切行為所致之一切費用。
      17. 因涉及核生化武器、裝置之使用、釋放或威脅(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或間接因「恐怖行動」或戰爭所致者)所生之一切費用。
      18. 如因確診新冠肺炎(Covid-19)病況所生之一切費用。
      19. 「用戶一」或其親屬或其指定代理人未於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指定之「24小時海外緊急援助專線」通知者。
      20. 經救助機構醫療小組認定其疾病或傷害屬下列情形之一,而仍要求醫療轉送或轉送回國之服務者:
        .可於當地獲得充分醫療照顧。
        .可回國後再行就醫。
        .可在無醫療伴護之情況下繼續行程或工作。
      21. 「用戶一」或其親屬或其指定代理人未經本公司同意,或非經本公司特約機構安排提供服務,自行處理急難所生之一切費用。
         
      約定條款
      1. 「用戶一」若因接受任何服務,而接受凱基人壽或本公司特約機構代墊費用或其他情形之欠款(包括但不限於代墊住院期間醫療費用、保證金及本公司特約機構所收取之各項案件處理費),應於凱基人壽通知還款日起十五日內,向凱基人壽清償全部費用。
      2. 「用戶一」同意,若未依前項約定償付欠款,凱基人壽得將依保險契約約定應給付予被保險人金額(如:保險契約之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各項保險金),先行扣抵「用戶一」之欠款,如有餘額,始將餘額給付予應受領之人,無須另為通知。
      3. 「海外急難救助」凱基人壽得於必要時修改或終止本服務內容,且不另行通知。
      4. 倘「用戶」於服務過程中經查有詐欺行為、不實陳述或提供不實資訊或數據則將立即終止「用戶」之服務。
      不可抗力免責條款

      若直接或間接因天災、政府當局或軍事當局之命令、內亂、戰爭、自然災害或巨災、罷工或其他形式之停工等不可抗力因素,致超出廠商得正常提供服務之範圍,造成服務延遲履行、無法履行或中斷,則凱基人壽或本公司特約機構不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