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保險計畫


<方案內容>:(本專案承保對象限職業分類第1至2級人員,需檢附健康聲明書)

保險計畫/金額 方案一
會員/配偶
方案二
會員/配偶
凱基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10萬元 10萬元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100萬元 200萬元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丁型)
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50萬元 100萬元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型)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50萬元 100萬元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戊型)
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50萬元 100萬元
凱基人壽團體重大燒燙傷保險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註1)
35萬元 70萬元
凱基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附加條款(日額型)
(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120日為限)            
500元 800元
骨折未住院給付
(屬「凱基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附加條款(日額型)」保障內容)
因傷害蒙受完全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保單條款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按保單條款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凱基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定額保險
住院醫療日額
(每次事故最高180天)
1,000元 1,000元
加護病房日額
(每次事故最高31天)
1,000元 1,000元
住院門診費用
(住院前後二週內門診,每次事故最高15次)
400元 400元
手術費用
(註2)
500元 500元
凱基人壽團體門診手術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門診手術保險金(註3)
1,000元 1,000元
每人保費(年繳) 2,160元 2,970元

※以上詳細給付內容以要保單位與凱基人壽訂定之保險契約及保單條款約定為準。

註1:以保單條款附表「重大燒燙傷程度及給付比例表」所列之給付比例(15%-100%)乘以保險金額給付。

註2: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接受外科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實際手術部位,依「外科手術類別及住院醫療日額倍數表」(詳保單條款)所列倍數(15倍~40倍),給付「手術費用」。

註3: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於醫院門診診療時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外科手術治療並進而於門診接受外科手術時,將按保單首頁所記載本附加條款保險金額給付「門診手術保險金」,每次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被保險人每一保險年度最高給付門診手術保險金之次數以十次為限,如被保險人係中途加保,則其每一保險年度之最高給付次數應依其保險實際有效期間比例計算之。

 

 
 

保險年度中保障生效日對應保費表 (若保障非6月1日生效者,按下表收取非整年保費。)

身分\生效日 115.06.01-
116.06.01
05/31前送件
115.07.01-
116.06.01
06/30前送件
115.08.01-
116.06.01
07/31前送件
115.09.01-
116.06.01
08/31前送件
115.10.01-
116.06.01
09/30前送件
115.11.01-
116.06.01
10/31前送件
會員/配偶(每人) 方案一 2,160 1,985 1,801 1,616 1,439 1,255
會員/配偶(每人) 方案二 2,970 2,727 2,475 2,223 1,978 1,724
身分\生效日 115.12.01-
116.06.01
11/30前送件
116.01.01-
116.06.01
12/31前送件
116.02.01-
116.06.01
01/31前送件
116.03.01-
116.06.01
02/28前送件
116.04.01-
116.06.01
03/31前送件
116.05.01-
116.06.01
04/30前送件
會員/配偶(每人) 方案一 1,079 893 710 545 361 184
會員/配偶(每人) 方案二 1,482 1,299 977 750 497 252

 

 

 

保單條款

凱基人壽團體一年期定期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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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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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丁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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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戊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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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己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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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人壽團體重大燒燙傷保險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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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附加條款(日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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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定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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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人壽團體門診手術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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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加退保作業申請

 
專案期間:

自115年6月1日零時起。

保險期間:

115年度保險期間自115年6月1日零時起至116年6月1日零時止。 

被保險人資格:

  1. 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屬各地護理師/護士公會之現職護理師/護士(加保請檢附有效執業執照正反面影本)。
  2. 各地公會在職行政人員及理監事人員(加保請檢附有效識別證、聘書影本或在職證明書影本)。
  3. 現職人員本人需加保,配偶(以戶籍登記為準)始可加保,工作性質限職業分類第1 至2 級者,另包括精神病科護理人員。
  4. 一經承保後,將持續有效至保單年度屆滿。若會員因故致終止加保資格者,其配偶亦需同時辦理退保。
  5. 所有被保險人需投保同一方案,不得跨方案投保。

年齡限制:

現職人員及配偶首次投保年齡最低為15 足歲,上限為保險年齡70 歲,續保至75 歲。

加退保作業【請務必交由各縣市服務業務代表受理收件,以維護保險權益】
  1. 加保作業:
    (1)填寫加入表、信用卡授權申請暨約定書、健康聲明書。
    (2)新加保:每月月底前申請交由專責業務代表收受辦理,經凱基人壽核保同意且扣款成功後,生效日為申請之次月1 日。
    (3)擇定方案後,保險期間內不得改變。
    (4)電洽各縣市服務業務代表,將派專人協助辦理。
  2. 退保作業:一經承保後,保障將持續有效至保單年度屆滿。若會員因身故或職業等級變更高於承保範圍時,需辦理退保,配偶亦需同時辦理退保。
  3. 被保險人契約變更通知: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如因基本資料變更(需提供身分證明文件)/身故受益人指定變更/職業(工作性質)變更…等,請通知服務業務代表辦理,以免權益受損。
  4. 若有補辦事項,應於照會截止日前補辦完成,經核保通過後生效;若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則當次加保作業不生效力;後續如欲加保,請重新辦理加保申請作業。

其他規定:

  1. 若夫妻同為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屬各地護理師護士公會之現職護理師/護士、各地公會在職行政人員、理監事人員,僅得選擇一種身份參加,不得互以配偶身份重複投保。
  2. 本專案承保對象限職業分類第1 至2 級人員(含第3 級精神病科護理人員本人),若有不實說明,凱基人壽將解除契約,發生事故後亦同。若於保險年度中職業等級變動為非第1 至2 級人員(含第3 級精神病科護理人員本人),則需提出變更退保,凱基人壽將退還未到期保費。(職業等級依凱基人壽職業分類表為主)
  3. 所有被保險人需投保同一方案,不得跨方案投保。
  4. 繳費方式限信用卡,被保險人保險費(信用卡)扣款時間:生效月份11 日、21 日及次月1 日進行扣款;如扣款不成功,凱基人壽將發照會通知單,由服務業務代表通知被保險人進行補正資料,如連續三次扣款失敗者,其保險自始不生效力。
  5. 保險期間內在保之被保險人年齡逾承保年齡上限時,其保險效力持續至該保險年度屆滿時為止,次年度將不再續保。
  6. 相關欄位請正楷填寫,如有塗改請換表重填或請主被保險人(會員)於塗改處簽名。
  7. 被保險人若為外籍人士,身分證字號欄位請填寫統一證號並提供有效居留證件影本。
  8. 凱基人壽保留承保與否之權利,並進行包括但不限於被保險人之體況、財務核保等核保作業。另,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財務狀況告知書、財力證明文件及核保所需等相關文件,以利評估。
  9. 以上事宜若有疑義或未盡事宜時,以要保單位與凱基人壽訂定之保險契約及保單條款約定為準。
  10. 凱基人壽依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保留承保與否之權力。(本專案為套裝商品,若核保未通過,所有險種不予承保)。

*本專案承保限職業分類第1至2級人員,職業分類以凱基人壽最後核定為準;因職業分類眾多若有任何疑義,請洽服務業務代表或保戶服務專線0800-098-889查詢。*


 一、掃描QR Code:

請使用手機掃描下方的QR Code,進入聯絡表單頁面。填寫您的基本資訊和需求後,服務代表將會儘快與您聯繫,提供專業的保險服務。
 
 
 
 
二、凱基人壽客戶服務專線0800-098-889

當您撥通凱基人壽客戶服務專線後,將會聽到語音服務導引,為您介紹語音服務的操作流程。 

 

**您提供的資訊將嚴格保密,僅用於所需的保險服務。感謝您選擇凱基人壽,期待為您打造最完美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