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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 1-6 筆(共 6 筆)搜尋關鍵字: “%25e5%25b9%25b4%25e9%2587%2591%25e4%25bf%259d%25e9%259a%25aa”
第二條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之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子女,並載明於本附約者為限。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但續保者,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發生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之疾病,亦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本附約所稱「精神疾病」係指按「國際疾病分類臨床修訂第十版」(ICD-10-CM )編號F00 至F99所稱病症,且經醫院檢查診斷確定者。 前述「國際疾病分類臨床修訂第十版」如有變動,應以最新公佈者為準。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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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約所稱「特定處置」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實行,且實際接受屬於附表二之特定處置。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附約所稱「診所」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僅提供門診治療之公、私立診所。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本附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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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所稱「應已繳保險費」係指以被保險人發生本契約約定保險事故當時的「保險金額」為準,按「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所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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