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闔家安康專案

 

專案期間:

自112年4月1日零時起至114年3月31日24時止為期2年。

保險期間:

113年度保險期間自113年4月1日零時起至114年3月31日24時止。

被保險人資格:
  1. 投保對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全國各級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現職員工(不含留職停薪人員,加保請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擇一提供)如公務人員識別證影本、一年(含)以上約聘書影本、在職證明書影本)及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工作性質限職業分類第1至4類者;現職員工本人需加保,眷屬始可附加。
  2. 一經承保後,將持續有效至保單年度屆滿。若現職員工因身故致終止加保資格者,其眷屬亦需同時辦理退保。
  3. 所有被保險人需投保同一方案,不得跨方案投保。
年齡限制:
  1. 現職員工及配偶(以戶籍登記為準)投保年齡上限為保險年齡70歲(70歲+6個月內),續保至80歲(80歲+6個月內)。
  2. 方案一:

    子女自出生且健康出院起至30歲(30歲+6個月內)且未婚之員工戶籍所登記子女。保險契約生效時未滿15足歲之員工子女僅得投保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團體新意外住院醫療定額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當年度不調整投保內容。保險契約生效時滿15足歲之員工子女則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其附加條款(含丁、戊、己型、團體重大燒燙傷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及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團體新意外住院醫療定額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方案二:

    子女自出生且健康出院起至30歲(30歲+6個月內)且未婚之員工戶籍所登記子女。保險契約生效時未滿15足歲之員工子女僅得投保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團體住院醫療定額保險、團體住院醫療定額保險手術費用批註條款、團體骨折未住院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日額型),當年度不調整投保內容。保險契約生效時滿15足歲之員工子女則投保團體定期壽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其附加條款(含丁、戊、己型、團體重大燒燙傷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及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團體住院醫療定額保險、團體住院醫療定額保險手術費用批註條款、團體骨折未住院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日額型)。

  3. 父母親(含配偶之父母親)(以戶籍登記為準)首次投保年齡上限為保險年齡70歲(70歲+6個月內),續保至80歲(80歲+6個月內)。
加退保作業:【請務必交由各縣市專責服務中心(詳如附表)受理收件,以維護保險權益】
  1. 加保作業:

    (1) 填寫【加入表】申請書,於每月15日前交由各縣市專責服務中心之業務代表收受辦理。
    (2) 投保方案二者,需全戶重新填寫加入表及員工、配偶、子女另需填寫健康告知聲明書,經凱基人壽核保同意後始予承保。
    (3) 電洽各縣市專責服務中心,將派專人協助辦理。
    (4) 若有補辦事項,應於照會截止日前補辦完成,經核保通過後,自依申請日所對照之日期為生效日;若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則當次加保作業不生效力。如欲加保,請重新辦理加保申請作業。

  2. 退保作業:一經承保後,將持續有效至保單年度屆滿。若現職員工因身故致終止加保資格者,眷屬亦需同時辦理退保。
  3. 被保險人契約變更通知: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如因基本資料變更(需提供身分證明文件)/身故受益人指定變更/服務機關單位變更/職業(工作性質)變更…等,請通知各縣市專責服務中心辦理,以免權益受損。
其他規定:
  1. 若夫妻同為全國各級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現職員工,僅得選擇一種身份參加,不得互以配偶身份重複加保且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也僅得選擇一方加保。
  2. 本專案承保對象限職業分類第1至4類人員,若有不實說明,凱基人壽將解除契約,發生事故後亦同。若於保險年度中職業等級變動為非第1至4類人員,則需提出變更退保,凱基人壽將退還未到期保費。(職業等級依凱基人壽職業分類表為主)
  3. 所有被保險人需投保同一方案,不得跨方案投保。
  4. 被保險人每月保險費(信用卡)扣款時間:生效月當月11日、21日及次月1日進行扣款;如扣款不成功,凱基人壽將發照會通知單,由服務代表通知被保險人進行補正資料,如連續三次扣款失敗者,其保險自始不生效力。
  5. 生效日期:113年3月15日前提出申請,經凱基人壽核保通過且扣款成功,生效日為113年4月1日。之後中途加保者,每月15日前申請,次月1日生效。
  6. 員工離職、退休、留職停薪或眷屬超過承保年齡上限時,其保險效力持續至該期保險費之保險年度屆滿時為止,次年度將不再續保。
  7. 相關欄位請正楷填寫,如有塗改請換表重填或請主被保險人(員工)於塗改處簽名。
  8. 被保險人若為外籍人士,身分證字號欄位請填寫統一證號並提供有效居留證件影本。
  9. 凱基人壽保留承保與否之權利,並進行包括但不限於被保險人之體況、財務核保等核保作業。另,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財務狀況告知書、財力證明文件及核保所需等相關文件,以利評估。
  10. 以上事宜若有疑義或未盡事宜時,以要保單位與凱基人壽訂定之保險契約及保單條款約定為準。

《闔家安康》專案承保限職業分類第1至4類人員,職業分類以凱基人壽最後核定為準;若有任何疑義,歡迎使用【立即預約諮詢】,留下您的資訊,讓專業的顧問協助您!

113年保險計畫

<方案一>意外險給付方案:(本專案承保對象限職業分類第1至4類人員,免健康聲明、免體檢。)

保險計畫/金額 員工 配偶 已滿15足歲子女 未滿15足歲子女 父母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300萬元 300萬元 100萬元 200萬元
凱基人壽團體重大燒燙傷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105萬元 105萬元 35萬元 70萬元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丁型)
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300萬元 300萬元 100萬元 200萬元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戊型)
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00萬元 200萬元 100萬元 100萬元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己型)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00萬元 200萬元 100萬元 100萬元
凱基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
傷害醫療保險金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凱基人壽新團體意外住院醫療定額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含骨折未住院給付)  
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
(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120日為限)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意外傷害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
(住院前七日及出院後七日內)
500元 500元 500元 500元 500元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120日為限)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比率給付,2%~300%)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骨折未住院給付 完全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骨折別所訂日數其未住院部分,按骨折別所訂日數(14~60天)乘以住院日額的二分之一(500元)。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四分之一給付。
初次加保年齡限制(保險年齡) 15-70歲
(70歲+6個月內)
15-70歲
(70歲+6個月內)
15-30歲
(30歲+6個月內)
0-14歲 15-70歲
(70歲+6個月內)
年繳保費 2,340元/人 2,340元/人 1,590元/人 770元/人 2,350元/人

<方案二>壽險、意外險及住院醫療給付方案:(本專案承保對象限職業分類第1至4類人員,員工、配偶、子女需填寫健康告知聲明)

保險計畫/金額 員工 配偶 已滿15足歲子女 未滿15足歲子女 父母
凱基人壽團體定期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50萬元 50萬元 50萬元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300萬元 300萬元 100萬元 200萬元
凱基人壽團體重大燒燙傷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105萬元 105萬元 35萬元 70萬元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丁型)
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300萬元 300萬元 100萬元 200萬元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戊型)
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00萬元 200萬元 100萬元 100萬元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己型)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00萬元 200萬元 100萬元 100萬元
凱基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
傷害醫療保險金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凱基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定額保險  
住院醫療日額
(每次事故最高180天)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住院門診費用
(住院前後兩週)(每次事故最高15次)
500元 500元 500元 500元
加護病房日額
(每次事故最高31天)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凱基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定額保險手術費用批註條款手術費用保險金
(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比率給付,2%~300%)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凱基人壽團體骨折未住院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日額型)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完全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骨折別所訂日數其未住院部分,按骨折別所訂日數(14~60天)乘以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500元)。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四分之一給付。
凱基人壽新團體意外住院醫療定額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含骨折未住院給付)  
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
(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120日為限)
1,000元
意外傷害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
(住院前七日及出院後七日內)
500元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120日為限)
1,000元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比率給付,2%~300%)
3萬元
初次加保年齡限制(保險年齡) 15-70歲
(70歲+6個月內)
15-70歲
(70歲+6個月內)
15-30歲
(30歲+6個月內)
0-14歲 15-70歲
(70歲+6個月內)
年繳保費 3,540元/人 3,540元/人 2,790元/人 1,300元/人 2,350元/人
※以上計劃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保單條款

凱基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凱基人壽團體重大燒燙傷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丁型)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戊型)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己型)
凱基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定額保險
凱基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定額保險手術費用批註條款
凱基人壽團體骨折未住院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日額型)
凱基人壽新團體意外住院醫療定額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112年保險計畫

<方案一>意外險給付方案:(本專案承保對象限職業分類第1至4類人員,免健康聲明、免體檢。)

保險計畫/金額 員工 配偶 已滿15足歲子女 未滿15足歲子女 父母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300萬元 300萬元 100萬元 200萬元
凱基人壽團體重大燒燙傷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105萬元 105萬元 35萬元 70萬元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丁型)
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300萬元 300萬元 100萬元 200萬元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戊型)
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00萬元 200萬元 100萬元 100萬元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己型)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00萬元 200萬元 100萬元 100萬元
凱基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
傷害醫療保險金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凱基人壽新團體意外住院醫療定額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含骨折未住院給付)  
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
(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120日為限)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意外傷害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
(住院前七日及出院後七日內)
500元 500元 500元 500元 500元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120日為限)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比率給付,2%~300%)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骨折未住院給付 完全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骨折別所訂日數其未住院部分,按骨折別所訂日數(14~60天)乘以住院日額的二分之一(500元)。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四分之一給付。
初次加保年齡限制(保險年齡) 15-70歲
(70歲+6個月內)
15-70歲
(70歲+6個月內)
15-30歲
(30歲+6個月內)
0-14歲 15-70歲
(70歲+6個月內)
年繳保費 2,340元/人 2,340元/人 1,590元/人 770元/人 2,350元/人

<方案二>壽險、意外險及住院醫療給付方案:(本專案承保對象限職業分類第1至4類人員,員工、配偶、子女需填寫健康告知聲明)

保險計畫/金額 員工 配偶 已滿15足歲子女 未滿15足歲子女 父母
凱基人壽團體定期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50萬元 50萬元 50萬元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300萬元 300萬元 100萬元 200萬元
凱基人壽團體重大燒燙傷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105萬元 105萬元 35萬元 70萬元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丁型)
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300萬元 300萬元 100萬元 200萬元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戊型)
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00萬元 200萬元 100萬元 100萬元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己型)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00萬元 200萬元 100萬元 100萬元
凱基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
傷害醫療保險金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凱基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定額保險  
住院醫療日額
(每次事故最高180天)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住院門診費用
(住院前後兩週)(每次事故最高15次)
500元 500元 500元 500元
加護病房日額
(每次事故最高31天)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凱基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定額保險手術費用批註條款手術費用保險金
(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比率給付,2%~300%)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凱基人壽團體骨折未住院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日額型)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完全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骨折別所訂日數其未住院部分,按骨折別所訂日數(14~60天)乘以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500元)。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四分之一給付。
凱基人壽新團體意外住院醫療定額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含骨折未住院給付)  
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
(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120日為限)
1,000元
意外傷害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
(住院前七日及出院後七日內)
500元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120日為限)
1,000元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比率給付,2%~300%)
3萬元
初次加保年齡限制(保險年齡) 15-70歲
(70歲+6個月內)
15-70歲
(70歲+6個月內)
15-30歲
(30歲+6個月內)
0-14歲 15-70歲
(70歲+6個月內)
年繳保費 3,540元/人 3,540元/人 2,790元/人 1,300元/人 2,350元/人

※以上計劃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保單條款

凱基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凱基人壽團體重大燒燙傷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丁型)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戊型)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己型)
凱基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定額保險
凱基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定額保險手術費用批註條款
凱基人壽團體骨折未住院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日額型)
凱基人壽新團體意外住院醫療定額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申請保險給付應檢附文件
疾病身故給付
1. 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
2.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3. 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或死亡診斷書正本。
4. 受益人身份證明(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意外身故給付
1. 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
2.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3. 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或死亡診斷書正本。
4. 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5. 受益人身份證明(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意外失能給付
1. 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
2.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3. 失能診斷書正本。
4. 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意外醫療險(實支實付)
1. 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
2. 院診斷證明書。
3. 醫療費用明細單。
4. 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意外醫療險(日額給付)
1. 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
2. 住院診斷證明書。
3. 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4. X光片(若有骨折情形)。
住院醫療險(日額給付)
1. 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
2. 住院診斷證明書。
公教人員除加入表所列之文件外,是否還可以用其他證明文件?

1. 證明文件應有明確之服務單位及員工姓名。
2. 受聘僱的機關團體在專案加入表中用印(限機關團體大章或人事單位專用章),以證明為公教人員身分。
3. 由機關團體人事單位造冊並於造冊名單文件中用印(限機關團體大章或人事單位專用章),以證明公教人員身份。
4. 薪資單證明文件。

非居住於台灣之外籍配偶是否可以投保?

需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且外籍配偶需取得居留證或統一證號方可投保本專案。

被保險人資格:軍人是否可以投保?

本專案的主要投保對象: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現職員工(不含留職停薪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意外險職業分類第1 至4 職級人員為範圍,不包含軍人,除非是直接隸屬於中央(行政院)的國防部員工、軍醫院之人員或公私立學校的教官。

職業等級:倘前一年度有投保本專案,今年是否可免審核職業等級直接承保?

抱歉,會依104/3/1起公布之職業等級分類表再次進行核保審查,僅受理職業等級1-4級人員。

民意代表、民選官員與任期制的政務官是否可以投保?

抱歉,皆不在本專案承保範圍內。

團險加入表:何謂法定繼承人?

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另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的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故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可分為配偶繼承人及血親繼承人:
(一)配偶繼承人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所謂配偶,指被繼承人死亡時有合法結婚之配偶,且未終止夫妻關係者。
(二)血親繼承人
血親繼承人有先後順序之分,如存在先順序繼承人,即排除後順序的繼承人。血親繼承人的順序如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子輩及孫輩,但以親等近者優先繼承。
2.父母
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於無第一順序繼承人時,始由父母繼承。
3.兄弟姊妹
為第三順序法定繼承人,於無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時,始得繼承。
4.祖父母
為第四順序法定繼承人,於無第一、第二、第三順序繼承人時,始得繼承。

團險加入表:依「法定繼承人」身故保險金如何分配?

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者,其保險金之分配係依民法第1138條、1141條及第1144條所之規定之順序及應繼分進行分配。
配偶與各順位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如下:
(一)與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二順序繼承人(父母親)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
(三)與第三順序繼承人(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
(四)與第四順序繼承人(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三分之二。
(五)無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配偶應繼分為全部。
若無配偶與各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則由應繼承順序之繼承人按人數平均繼承。

團險加入表:父母親不會簽名如何處理?

父母親以指印代為簽名,在文件上並經二位非保單關係人簽名證明見證。

何時會收到團保保險證?

每月扣款成功後印製保險卡並由業代轉交。

退保問題:員工身故,眷屬投保是否繼續有效?

倘員工身故後即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其眷屬亦同時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加保問題:現職員工及配偶投保年齡上限為70歲,續保可至80歲,倘投保時已超過70足歲,是否可以再加保?

現職員工及配偶如於111年5月31日前加保且提供同年3月31日在保證明資料,並經核保同意者,不受投保年齡上限70歲之限制,惟仍僅得投保及續保至80歲。

退保問題:父親將在113/06/01屆滿80足歲,會退保嗎?

我們會讓被保險人投保至114/03/31(保單年度終了),屆時發通知逾齡不續保。

退保問題:我將於113/07/01退休,會退保嗎?

我們會讓您投保至114/03/31(保單年度終了)止。

退保問題:我將於113/11/01離職,該如何通知保險公司?

員工離職、退休、留職停薪或眷屬超過承保年齡上限時,其保險效力持續至該期保險費之保險年度屆滿時為止,次年度將不再續保。

搶救退休金大作戰 獎勵辦法
活動期間:

112年10月2日至112年12月31日(含當日)止。

活動參與資格:

活動期間加入闔家安康LINE專屬帳號(@707zejng),完成綁定好友並於活動期間完成「退休力檢測」測驗者。

抽獎資格及獎項說明:
上述活動適用對象,於完成下列各項指定條件後即獲得對應之抽獎資格。
1. 【退休力檢測】:

凡於活動期間,新加入闔家安康LINE專屬帳號,綁定好友並於活動期間完成退休力檢測,即可得到刮刮樂一張,有機會刮中「肯德基優惠券」、「必勝客優惠券」、「Foodpanda優惠券」及「兩大超商二選一100元購物金即享券」(1,000組);此外,完成上述檢測後,每邀請1位好友新加入闔家安康LINE專屬帳號,即可再得到刮刮樂一張,邀請名額無上限,邀請越多好友,累積越多張刮刮樂。被邀請之好友於加入闔家安康LINE專屬帳號完成綁定好友並於活動期間內完成退休力檢測後,亦可獲得刮刮樂一張。

2. 【保單健檢】:

凡於活動期間,新加入闔家安康LINE專屬帳號,綁定好友並於活動期間完成「退休力檢測」測驗,即取得專屬序號一組,透過線上【預約諮詢】與顧問成功約訪並完成【保單健檢】,即可掃QR Code輸入專屬序號玩【幸運轉盤】乙次,獎項包含等值新台幣1,200元福利即享券(4組)、500元福利即享券(8組)、兩大超商二選一100元購物金即享券(1,000組)。每組身分證字號限參加乙次。

3. 抽獎日期及得獎公告專案:

本活動之得獎名單將公布於本公司-闔家安康LINE專屬帳號,並將同時以簡訊或闔家安康LINE專屬帳號訊息通知中獎者中獎資訊並告知領獎程序,中獎者應於抽獎名單公布後兩個月內完成領獎。

注意事項:
  1. 本活動獎項「兩大超商二選一100元購物金即享券」、500元福利即享券、1,200元福利即享券為Edenred Taiwan 新加坡商宜睿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行之福利即享券,使用期限及規範悉依票券內所載說明為準,詳請參票券所載說明及新加坡商宜睿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兌換內容說明,或逕向新加坡商宜睿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洽詢。票券使用期限自發出日起算至6個月底,逾時未使用視為自動放棄,逾期恕無法補贈。
  2. 本公司非本活動獎項製造者或服務提供者,與各項獎品或服務之製造或提供廠商無任何經銷、保證、代理或合夥關係,得獎者如因本活動各獎項服務或使用發生任何爭議,請逕洽該獎項之實際製造或服務提供廠商處理。
  3. 為保障您的得獎權益,請您確認手機綁定闔家安康LINE專屬帳號之個人資料是否正確且未冒用或盜用任何第三人之資料,以便得獎時本公司順利與您聯繫與核對個人資料。若因資料填寫不實、不完整或不清楚,致無法順利送出獎項,視同無條件放棄該獎項,亦不另行抽出遞補者。
  4. 本活動之得獎名單將公布於本公司-闔家安康LINE專屬帳號,本公司並會同時以簡訊或闔家安康LINE專屬帳號訊息通知您中獎資訊並告知領獎程序,中獎者應於抽獎名單公布後兩個月內完成領獎。若該獎項為依法須繳交機會中獎稅金者,本公司將於開立扣繳憑單後與該獎項一併提供予中獎者;逾期未完成領獎或不接受開立扣繳憑單者,視同放棄得獎資格,將不另行通知,亦不予提供任何替代獎項。原中獎者放棄之得獎資格將不另行遞補。
  5. 本活動宣傳文件之獎品圖像、樣式、型號與顏色僅供參考,活動獎品以實物為準,中獎者不得要求折換現金、兌換其他獎項及優惠或更換為其他顏色,亦不得將得獎資格轉讓或轉售予他人。如因有任何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獎項必須變動時,本公司保留更換等值獎項之權利,獎項之規格、品質及售後服務等由產品製造商負責,概與本公司無涉;獎項實際金額以本公司購入之當時金額為準,贈獎所衍生之費用皆由中獎者自行負擔。【退休力檢測】及【保單健檢】之得獎機會各自獨立,除活動辦法另有規定外,各項活動之中獎者得重複。
  6. 本活動如有任何因電腦、網路、電話、技術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系統誤送活動訊息或得獎通知,或使參加本活動者所寄出、填寫或登錄之資料有遺失、錯誤、無法辨識或毀損等情形,本公司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7. 中獎者限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若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者,須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得獎者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183天者,且所得贈獎價值年度累計超過1,000元時,本公司將於翌年開立所得扣繳憑單予得獎人,如所得贈獎價值超過20,000元時,得獎人須先扣繳10%機會中獎稅金。得獎人若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論得獎贈獎價值,均須先就中獎所得扣繳20%機會中獎稅金,且本公司須開立扣繳憑單。若有需要中獎者提供身分證明之相關文件以利報稅,中獎者應予以配合,若中獎者拒絕提供相關文件、不接受開立所得扣繳憑單或不願先行繳納稅金,則視為放棄中獎資格,且不予遞補。
  8. 因參加本活動所需支付之任何稅捐皆為參加本活動者義務,與本公司無關。前述法令如有更新或異動者,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9. 參加本活動者,視為同意本公司得因本活動之需要,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於本活動期間內,以電子檔或紙本形式於我國境內蒐集、處理,及向活動廠商、稅捐機關等對象利用其個人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居留證字號、地址、電話、電子郵件等,詳如本活動文件)。參加本活動者可自行選擇是否提供完整個人資訊,惟若不願提供或提供資訊不完整者,將無法參加本活動或喪失中獎資格。
  10. 本公司有權檢視參加者之參加行為及得獎情況是否有人為操作、蓄意偽造、短時間內多筆異常參與行為、透過電腦程式參與活動、詐欺或以任何不正當之方式意圖進行不實或虛偽活動之參與行為或兌領贈獎,參加活動者因上述情形所獲得之得獎資格以及贈獎,本公司除有權撤銷其得獎資格或拒絕其參與本抽獎活動外,並保留追究法律責任之權利。
  11. 本活動獎項之寄送地址限台、澎、金、馬地區。如中獎者未於領獎期限前回覆前揭地區內之有效寄送地址,本公司得取消其中獎資格,亦不予遞補。
  12. 本抽獎活動實際公布之得獎名單可能因符合獎項資格之人數不足而有缺額。
  13. 本公司就此活動之籌備人員以及本公司業務員均不得參加本活動,亦不列入抽獎資格。
  14. 本公司保有取消、終止、延期、修改或暫停本活動相關內容及獎項內容修改之權利,如有未盡事宜或有疑義時,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或解釋辦理,並得隨時補充公告之。相關最新活動消息或活動內容的更動修正,請見本公司-闔家安康LINE專屬帳號(LINE官方帳號ID:@707zejng)。
  15.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您就本公司保有您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 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4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您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您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 本公司如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您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您的個人資料。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您如欲行使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您得向本公司客戶服務專線0800-098-889洽詢。
16. 本抽獎活動不屬於保險契約內容,本公司保有修改或終止本抽獎活動辦法之權利。